让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发挥出更大威力和实效
单以琪(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字号:【大】 【中】 【小】

据审计署网站报道,22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这份厚重的整改报告,既披露了国务院前期重视并抓好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汇报了已整改的事项及其结果,同时,也如实介绍了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下一步打算和对策。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询问,促进国务院进一步抓好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审计并查出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问题的整改,同样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审计法》明文要求的,能将政府的行政监督、人大的法治监督和权力监督以及审计的专业监督和舆论监督资源实现有机整合、形成强大合力,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闭环法定机制。这不仅能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将审计监督置于阳光下,接受广泛的民主监督,而且有利于防止政府懈怠,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构建了压力和动力源。

从刘家义审计长的报告来看,国务院高度重视整改工作,7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部署,要求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时限,严格问责,着力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坚决防止一些问题屡改屡犯;要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及时修改完善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加大对骗取财政资金、侵占国有权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最大效益。国务院办公厅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了督办事项。审计署按国务院要求,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下发督促整改的通知,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有关工作。

可以说,为了向全国人民作出一个认真负责的交待,向全国人大常会如期报告整改情况,包括审计署、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内的许多部门都行动起来,齐心协力狙击和克服“屡审屡犯”顽疾的重演,并且构建了一些长效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今年大部分问题都整改到位,令人欣慰和满意。

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越来越健全和完善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要使这项机制发挥更大的威力和实效,可以说是任重道远,还有很多事要做。种种原因,当下,审计对象对一些问题的整改缺乏压力,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不持久现象,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能掉以轻心。正是基于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作用的考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才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所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努力。

首先,审计机关在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该围绕服务人大机关审议,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这个中心,全面及时地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情况,报告材料应该坚持一分为二,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成绩和经验,对整改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的成因、性质、困难、责任,都要作出实事求是的汇报和说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实绩,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

其次,人大机关在审议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应彰显其以权制权的监督本质和威力,以将整改压力传导到每一个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要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改进报告方式,加强督促办理。此外,还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激活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所审议报告形成决议、公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结果等尚处“休眠”状态的监督权。

当然,改进审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除了人大和审计机关不断开拓,各司其职外,还要齐抓共管,加强协作,畅通交流,共同研究,深入配合。只有人大机关和审计机关,优势互补,形成“拳头”,持久发力,量变引起质变,就一定能增强监督实效,促使被审计单位认真负责地对待审计整改工作,向纳税人作出交待,在使用财政资金时更谨慎,将财政资金用得更有效、更到位,而尽可能地不发生违规违法问题。(单以琪)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