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也要适应新常态
刘颖(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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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和依据。由此可见,审计工作的成效体现在《审计报告》上,《审计报告》是执行《审计法》的直接体现,《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都明确要求“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诚然,推进审计职业化审计队伍建设很重要,笔者在此不说队伍建设,而从规范化的角度就《审计报告》如何适应职业化发展,制定出台统一规范可操作性文本,规范全国《审计报告》法律文书谈谈自己的想法。

《审计报告》规范背景

2000年,审计署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出台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总体规范了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署于2010年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11日起施行),从《审计报告》的形式、基本要素、内容等进行了总体规范。对2000年出台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没有进行修订。

撰写《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而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由于没有分门别类的、统一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审计报告》文本借鉴,因此,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有了“自由发挥”的空间,每个人都是“自我”,从“自我”的角度下笔,可想而知,不可能不伴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审计报告》格式五花八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监督就会有《审计报告》,面对庞大的监督对象,按常理来讲,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有区分的,也就是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格式。当然,一个地方的格式可能相对固定,不能排除“照葫芦画瓢”嫌疑,假若各个地方都“因地制宜”的话,那《审计报告》格式就会出现“各自为政”现象;另外,一种类别应该有相对固定的格式,不同性质应该有不同的格式,固定的格式和不同的格式应该不能混用,一旦混用就会“五花八门”。

(二)《审计报告》内容轻重不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从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但具体到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单位时,由于《审计报告》执笔人的素质不同,撰写《审计报告》就会存在内容轻重把握不到位问题,由此带来的就是《审计报告》质量大打折扣。

(三)《审计报告》语言外行看不懂。一般来讲,《审计报告》会罗列大量数据和专业术语,作为审计人员来讲这是必须内容,而对于其他听、看《审计报告》的人来说,一是看不懂数据之间逻辑关系,二是听起来、看起来心烦,三是看不懂更别说听得懂,给人感觉是“云里雾里”,四是听、看枯燥无味。

(四)《审计报告》问题定性把握不准。审计查出了问题,怎么归类、怎么定性是个现实问题。虽然有些地方编辑出版了问题定性之类书籍,这只能是“地方版”,各地的编辑素质参差不齐,各类问题的归集还不一定齐全,带有“地方性”。由于没有一个问题定性统一“尺度”,常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对审计问题定性把握不准。

制定出台统一规范《审计报告》法律文书建议

审计职业化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实行职业化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为了适应职业化的要求,除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对《审计报告》这个重要的法律文书予以统一规范,颁布全国强制执行。

(一)统一《审计报告》内容框架。针对同级财政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企业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等,应该分门别类制定《审计报告》撰写框架,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单位应该有不同的《审计报告》,说到底就是内容和重点应该有不同,《审计报告》不应千篇一律,应该各有特色。通过全国统一规范,避免出现“国家版、省级版、市级版、县级版”的《审计报告》框架。

(二)统一《审计报告》公文格式。《审计报告》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从《审计报告》封面到报告的内容,使用什么字体、文字大小、阿拉伯数字怎么表述等等,审计人员不能随心所欲使用,要有统一规范具体的公文格式,小到标点符号都应规范具体。

(三)统一《审计报告》通俗语言。《审计报告》具有公开性,就不应出现“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现象,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要主动揭开“面纱”,要让大众看得懂、理解得了报告内容,因此,就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报告》规范使用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让大众真正认识审计、理解审计、关注审计、支持审计。

(四)统一《审计报告》问题定性。审计重在揭示和查处问题,《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计查出问题如何定性,就目前来讲,有些规定还存在交叉,审计中就可能避重就轻,重大问题有可能“小型化”,由于没有“君子本”可用,随之而来就有可能对问题定性采取“选择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统一规范实用的审计问题定性汇编。因此,适应职业化发展,急需编辑出版“国家版”的审计问题定性实用汇编,用以规范全国审计问题定性,防范审计风险。(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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