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公费报支的票据应进行“作废”处理
杨汉祥、陈霞(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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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某审计组在对一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财务支出中有几张购货票据不符公费报支规定,便当场将这些票据取出,并明确言明其不准在单位财务上报支。但由于他们当时没有在票面上作必要的“作废”处理,以至事后该单位又将这些票据拿去作公费报支。

在审计时,凡发现有不符公费报支的票据,不仅要当场抽出,而且还要在票面上加盖不予报支的专用印记或作其他不能报支的技术处理,这些上级早有规定,也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常识。但仍有一些审计人员疏于做好这项工作,有的是因当时事情多而没有顾得上;有的意识不到其中的利害关系;有的怕麻烦而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也有的因碍于熟人或老上级的人情而抹不开面子,等等。但不管什么原因,对这类票据不当场作出“作废”处理,不仅有悖于审计工作中的有关规定,也有损于审计查案的严肃性,容易给少数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违纪或犯罪开方便之门,审计机关确定的有关“不准用公费报支”规定也往往得不到落实。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公费报支的票据,当场进行“作废”处理,就等于断了其再次报支的后路,也是落实“不准由公费报支”规定的有效举措。因此,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这件事。对此类票据不仅要当场作出有关不可再报支的处理,而且还要加强事后监督,让别有用心的人在这方面无空子可钻。(杨汉祥、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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