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反腐应着力在加大腐败机会成本上下功夫
李冬春(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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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勇士,是人们送给审计机关的由衷赞美。但审计对经济犯罪没有调查、侦查和审判权,没有对经济犯罪所涉及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双规”、“羁押”等强制权,发现的案件线索都要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在反腐的作用和威力上,为何能够得到那么高的评价、那么多人的期待?

笔者研究发现,审计机关反腐的主要特点和优势,是通过一种对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常态化的、可进可退的查核机制,发现其中隐蔽、诡秘的犯罪痕迹和违法问题,从而把伪装很深、藏而不露的经济犯罪分子挖出来、揪出来。比如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的受贿犯罪,广东彭氏兄弟特大诈骗银行贷款犯罪,北京首发公司法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等等,都是通过正常的审计发现初始案件线索,移送后被进一步深挖出来的。与通过社会举报,从“事故”中“倒查”案件,从“失窃案件”中顺藤摸瓜,从“仇人”、情妇的举报中、从网民发帖中偶然获得案件线索相比,审计反腐作为体制内反腐的重要力量,对提高腐败问题的发现率、惩治腐败,作用不可替代。

有人曾依据经济学的收益理论,对公务人员腐败问题进行过一番研究,认为要预防或减少腐败,必须有效提高公务员廉洁的收益,降低腐败的收益,大幅度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使腐败者“无利可图”、腐败行为成为“高风险行为”,这是激励廉洁最有效的微观机制。其中,腐败的机会成本=发现的概率/即期收益+预期收益+腐败的直接投入+精神成本+道德成本。对腐败的机会成本影响最大的变量是发现的概率,当发现的概率很低时,机会成本的值也是有限的,公务人员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试图腐败;当机会成本的值很大,也即被发现查处的概率很高时,公务人员就“不敢”腐败。

审计查核,虽然受手段限制,不能查清所有的腐败问题,如游离于会计账簿之外的行贿受贿行为,但在揭示腐败问题上的制度优势却是非常明显的,从细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审计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法定的监督制度,不管是谁,不管是哪个单位,不管有没有问题、有没有群众举报,都要无条件地接受、配合审计,其范围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政府机构。而大多数腐败和舞弊,最终都要落到钱上,审计最有条件发现国家财富被直接或间接侵吞、侵占,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揭露公权力行使这一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内的大要案件线索。

二是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审计人员不受人情、利益、权势的干扰和制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同时,常态化的、进退从容的审计监督机制,也容易使腐败分子产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戒,从而减少反调查的干预、阻挠,有助于审计人员在一个相对宽松、隐蔽的环境下,按部就班、客观公正而又敏锐深刻地揭示问题。

三是审计调查具有较强的追溯力和证据链条的连接力,可以采取查找内部控制漏洞、审核原始凭证、从账户入手查源头、分析往来款项、核实工程项目、积累资料进行逻辑推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腐败线索。哪怕会计资料上做了手脚,导致线索中断,但只要留下蛛丝马迹,都难以逃脱审计的“法眼”。这也是审计不用举报,就能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制度优势,是审计反腐最值得期待和信赖的地方。

陈毅元帅在《感事抒怀》组诗中写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只有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让腐败分子伸手必捉、付出沉重代价,腐败分子才不敢心存侥幸、“手痒,乱伸”。审计署每年公布的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和事项的查处情况,证明了审计监督制度是我国增大腐败机会成本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增强自身在腐败惩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意识,不辱使命,不负重望,磨炼一双“辨妖识魔”的“火眼金睛”,真正无愧于反腐勇士的光荣称号。(李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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