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应紧扣监督实效
单以琪(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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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机制,目的是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作用。(8月18日《新华网》)

近年来,人大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审计对象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象私设小金库、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在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都是“屡审屡犯”。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用足用活用好存量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审计法》等法律规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就是一个好的存量机制。这一机制实现了人大法治监督和审计专业监督的有机结合,对人大监督政府,督促政府就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整改,推动问责究责和建章立制,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审计与人大协作还需加强,以及人大监督手段未能充分运用等方面的原因,审计对象对一些问题的整改缺乏压力,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不持久现象,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有鉴于此,人大机关和审计机关应把影响报告机制实效生成的各种弊端、障碍和掣肘,排查和梳理出来,一项项地加以改进,使之强化。笔者以为,首先,审计机关在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该全面及时地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情况,反映问题应该坚持一分为二,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成绩和经验,对整改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的成因、性质、困难、责任,都要作出实事求是的汇报和说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表现和实绩,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

其次,人大机关在审议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应彰显其以权制权的监督本质和权威,以将整改压力传导到每一个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第一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要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改进报告方式,加强督促办理。此外,还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激活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所审议报告形成决议、公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结果等尚处“休眠”状态的监督权。

当然,改进审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除了人大和审计机关不断开拓,各司其职外,还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加强协作,畅通交流,共同研究,深入配合。只有人大机关和审计机关,优势互补,形成“拳头”,持久发力,久久为功,就一定能增强监督实效,促使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整改工作,向纳税人作出负责任的交待,在使用财政资金时更谨慎,将财政资金用得更有效、更到位,而尽可能地不发生违规违法问题。(单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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