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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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是“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一年。为了如期完成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或安排专项资金直接补助,或推出开发性金融支持、推进债券创新等实质性融资举措,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之大和政策创新之多前所未有。《报告》披露,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多达1.62万亿元,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怎样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审计机关多年来跟踪审计的一个重点。《报告》同时披露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即伴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资金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更加凸显。汇聚多源之水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本应按规定使用到项目建设上去,从而让受惠群众早日实现搬进新居的梦想,但一些地方的做法显然与之相悖,挪用套取专项资金问题仍屡禁不止。有的项目单位以偿债压力大、资金紧张为借口,以对外出借、归还贷款、平衡财政预算等方式挪用专项资金;有的以项目拆迁困难、进展缓慢、要盘活资金等为理由,将专项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转移至其他项目;有的以工作经费不足、维持日常运转等为借口,将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资补贴等经费支出;有的编造项目审批资料、工程结算单据等资料虚报任务量和建设成本,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套取财政补贴和融资支持;有的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虚构拆迁对象资格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和专项补助。

笔者认为,上述现象反映出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就是项目和融资单位申请使用资金的诚信意识和统筹管理水平不高。究其原因,除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经法纪观念淡漠之外,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融资和项目单位缺乏科学周密的计划管理。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财政补贴和社会融资具有获批快、成本低的优势。一些单位惟恐失去获得廉价资金的机会,未认真考虑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资金需求额度,不琢磨如何采用更加科学的融资方式满足不同建设阶段的资金需求,也不去精打细算需要承担的融资成本,在项目前期和建设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即仓促上马,甚至编造资料进行项目包装,虚增资产和利润骗取发债资格。如此粗放草率之下,最终结果要么是以承担利息的资金不能不用为由挪作他用,要么是将募集资金时的约定抛之脑后随意使用。殊不知,这种不守信用、自行其是的做法不但扰乱财政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惠民政策和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是资金供应和托管单位缺乏严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社会融资来源于投资人,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样,必须依照募集约定用途使用,相关政策也专门设置资金使用监管规定或债权人、债务人、托管人相互制约的监督措施。有些融资主体缺乏诚信和履约意识,随意提取使用专项资金,托管单位本应有义务阻止,但或迫于行政干预压力,或囿于不当利益诱惑,或有意不作为懒作为,致使有关制约措施频频失灵。有些资金托管方与使用方沆瀣一气,不但不对套取挪用行为加以制止,反而主动配合协助。

三是资金供应方与需求方信息不对称。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社会融资的审核审批各自为政,资金供应方对项目建设和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对申请单位虚报资料、多头申报等违规行为难以甄别,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也不能准确投向真正需要政府投入的项目,自然会产生资金供应与需求的错配。

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项目单位提高融资计划管理水平,严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确保资金投向建设准备充分、资金需求迫切的项目,同时加强资金使用跟踪监管,严防挤占挪用。

二是建立“财政金融统管、多方筹集供应、集中分配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金制度,将不同渠道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完善资金拨付,加强使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好、使用好。

三是强化对挪用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杜绝以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虚报申请和违规使用资金,严厉惩治骗取拆迁安置资格、违规审批等不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

虽然《报告》披露问题金额的绝对数不小,但相对于上万亿元的资金筹集总额来说占比并不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总体安全。但是如何更好地发挥资金的效益,将专项资金用得其所,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希望有关部门以问题整改为契机联合行动起来,齐抓共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管理水平,重典治乱强化依法合规用款意识,让人们翘首以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得更快一些、更好一些。俗话说“好钢要用在刀刃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使用若如雪中送炭,岂不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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