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更应加强自我监督
石守明(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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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省审计厅抽调业务骨干40余人,对所属12个地方的审计机关2014年财务收支开展审计,对已离任的审计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报告抄送给当地政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给当地组织部门参考,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台了加强市县审计机关财务管理的意见。

国家设立纪检、监察、纠风办,审计等部门,就是为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因为监督者比非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天然地少了一种体外的监督。加之,随着执纪执法力度的加大,公众对监督机关的关注度、期望值和要求更高更严。监督机关发生的问题再小,都有可能通过互联网放大发酵,从而对自身的声誉造成大的“杀伤”。所以,监督者更应“爱惜自己的羽毛”,加强自我监督,增强自身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廉洁性,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做好自我监督工作,塑造和展示审计铁军的新形象。

首先,在审计管理和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都要时刻警醒“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滥用,甚至腐败”,切实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自我监督意识和自觉性。

其次,要激活处于休眠状态的存量制度资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机关负责人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促进审计系统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益的提高。

再次,还应挖掘和利用好增量制度资源。加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积极推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适时开展财务自查自纠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八不准”等纪律的执行,实行阳光审计,杜绝权力运行暗箱操作,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严格收支审批手续,规范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做到重大开支项目,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基本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标,物资设备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最后,还要加大问责究责力度,对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八不准”等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严究责任。(石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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