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屡审屡犯”顽症需从“四方面”借力打力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来源:单以琪(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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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了部署要求。笔者学习体会到,要贯彻意见要求,切实破解“屡审屡犯”顽症,除了自身利用报告、跟踪检查、公告结果、行政指导等对策之外,亟待克服手段和权限不足的局限,借力打力,构建一个超越审计机关单个部门,多部门联动、多种监督类型协同配合的整改格局。

1、与行政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纳入政府督查体系。要提炼和报送有价值的审计信息,借助领导批示,敦促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要利用政府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会,将需要整改的事项分门别类,逐条列入政府督查和反馈范围,落实督查内容、责任和整改时间表。另外,还要将需要整改的重点审计问题,争取列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借助督查机构抓纪要执行和落实机会,统筹推进审计整改落实,或将政府督查机构吸纳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利用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获取行政批示,流转督查机构承办等途径,将行政督查和审计整改“捆绑作业”。

2、与人大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询问质询范围。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具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所审议报告形成决议等监督权,其监督可以弥补审计监督手段不足、督促力度薄弱的不足,进一步提升监督层次和法治化水平。审计与人大机关应切实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激活现有的监督制度。人大机关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时,可以责成重点单位负责人到场接受专题询问和质询,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结果,并同步网上直播,就能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刚性约束力,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3、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经责审计联席会议议题。审计机关应发挥召集人优势,将第一责任人履行审计整改的情况,作为审计重要内容,进行鉴证和评价,推动组织部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奖励的参考依据。审计查出的违纪问题线索,也应及时通过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体系,进行通报,敦促有关方面,按照《意见》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推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的落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整改不力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4、与司法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检审”协作机制。应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需要相互支持、协调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重要情况、重大事件相互通报,发挥各自的职能,解决移送意识不强、移送不规范、协作不到位、工作方法存在差异等问题。特别是在对审计中发现的决策严重失误、久拖不决,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失职渎职行为,要按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要求,加大配合协作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单以琪 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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