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贪官落马看“个人事项报告”审计的必要性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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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多位官场人士透露,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落马源于其不实的“个人事项报告”。据透露,中央巡视组调看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时,发现姚木根仅填一套房,而其实际被举报的房产多达十多处,两者之间有很大出入,引起中央巡视组注意。(据4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

不管姚木根的落马是不是直接祸起“个人事项报告”,但至少引起我们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刮目相看。假如没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姚木根也许不会主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主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巡视组也就不可能有机会去发现姚木根的瞒报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对“个人事项报告”审查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启示之一:只要有核查就会有收获。假如每一个巡视组或者考察组都能大范围地审核、查阅地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都能在领导干部任职前定期核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时“较较真”,相信问题干部、落马贪官绝不会止于姚木根一人。换而言之,只要我们重视对个人报告事项登记情况的查阅和核实,既可发现问题官员,又能大大节约反腐工作成本,何乐而不为?

联想工作实际,笔者以为,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在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开展调查摸底的同时,不妨也对个人报告事项尝试性的关注一下,利用现有的审计技术和手段,在审计法定的程序范围内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登记情况进行探索性的审计监督,从中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作出一个综合全面、客观求是的认证和评价,或许也会有惊喜,说不定也会查处一些贪污腐败分子。

启示之二:“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有专家认为,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包括申报、调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五个环节。而“个人事项报告”恰恰缺少审核、公示、问责三个关键的环节。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事项时心存侥幸,以至于虚报、瞒报、假报。但姚木根的落马正在警示我们,在个人事项报告时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因为说不准哪一天巡视组也会抽到你的头上,到那时恐怕“一失足成千古恨,回头已是狱中人”。

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要跟踪到哪里。面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施行,各级审计机关也应审时度势,转变审计工作思路,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真正内涵——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一步探索“三责”联审工作机制,深化领导干部的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之“审计内容”中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规定,对个人报告事项的再调查、再审核、再监督,以此促进领导干部不能投机取巧,促进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认真调查监查,创造性地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良好氛围。

启示之三:“个人事项报告”正在成为反腐“利器”。世界万事就怕认真二字”。小试牛刀,就能发现像姚木根这样的“老虎”,假如我们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下去,很显然,发现像姚木根这样更多的“老虎”将会“后继有人”。试想,如果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普及到“乡科级”,那么结果又如何呢?

所以,要想让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成为真正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利器,发挥出反腐倡廉的“利剑”作用,一是必须实实在在的抓好落实,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二是扩大个人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拓展个人事项报告的覆盖面,加大抽查核实比例和频率;三是坚持做到申报、调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五个环节同时发力,尤其是审核、公示、问责三个环节,只能加强不可缺失。

总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对官员财产申报管理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增加了公众对建立完整财产申报制度的信心。在此基础上,应加快推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全面实施。(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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