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彰显从严治党治吏“个性”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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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据3月23日 新华网)

在新时期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新常态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性十足”,彰显四大鲜明亮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范围上“广”。制度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人必须申报,个个接受监督”,不能让一个干部游离制度监督之外。笔者以为,对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不能停留在“处级”上,而应逐步试行扩大到乡科级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即将退休等,只要是党的领导干部都应纳入个人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自觉定期无条件地向组织申报相关个人事项,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提出了新的思考。

内容上“全”。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紧到那里。报告的事项内容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多达14项之多,体现了“抓大不放小”原则,实现了动态监督的全覆盖,目的就是让广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动态化、规范化、透明化,以高压的态势促进领导干部不能腐、不敢腐,为经济责任审计风容提出了新的内涵。

措施上“实”。为确保有的放矢,制度明确了“三必报一档案”,“三必报”:个人事项每年必须申报、提拔时刻必须申报、辞职时刻必须申报。“一档案”:建立干部个人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者、不如实填报者记录在册,作为污点的证据,以此评价人、选拔人、任用人。同时,一旦发现有作弊者“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将自作聪明者、投机取巧者、侥幸心态者打入“冷宫”,为个人申报制度通上“高压电”,为经济责任审计措施提出了新的探索。

查处上“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针对一些不主动报、不情愿报、不及时报、不如实报等的领导干部,要求各级组织部门不断“扭紧螺丝”、“上紧发条”,由过去3%—5%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对打埋伏者可寄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纪律处分”等,让自以为是、顶风违纪者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为经济责任审计查处提供了新的动向。

综上,笔者以为,有必要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探索,并切实做到抽查复查的比例低于10%,只有这样才能让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地有声,发挥其“探照灯”和“警示器”的作用,成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防火墙”和廉洁从政环境的“净化器”。(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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