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助辩制:确保审计公正执法的创新机制
孙波(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字号:【大】 【中】 【小】

    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决定出具和作出前,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环节,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对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够,对审计专业知识不熟悉,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往往难以为自己维权,这就造成了有时审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博弈和制衡,过于自由和随便,从而影响公正执法情况的发生。

    审理助辩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审计质量控制不力、审计执法不公的老大难问题。目前,全国已有审计机关开始探索和施行这一机制。有人也许会问,审计机关审理人员有检查审计执法流程规范性,制约审计人员自由裁量权,充当被审计单位法律援助者的多项职能,为什么还要设置这一环节?笔者认为,这还是有必要的,其一,可使审计执法由封闭式、神秘化逐步走向透明化、公开化,增强了被审计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话语权”。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果审计人员不予采纳,被审计单位就可以多一个说话讲理维权的机会、渠道和平台,客观上会影响审计的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

    其二,有助于进一步弄清事实,提高审理水平。对审计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等情况,审理人员在进行审查和监督时,往往站在审计机关的立场上,侧重于防控审计质量风险,而且主要依据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对审计资料以外的情况,如从重、减轻和免于审计处理处罚的情节,掌握得不全不透。引入助辩制,可以通过审计人员与助辩人员相互质证和控辩,帮助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情况,克服偏听偏信,做到兼听则明。

    其三,能够进一步提高审理的独立性,对审计执法权进行强有力的制衡,增强审计的公信力。审理人员与审计项目实施人员大多是单位同事,有时出于维护同事关系的考虑,就被审计单位的处罚处理,不太撕得开情面,进行激烈的博弈和辩驳。引入助辩制,因为是组织的指派和要求,可以履行类似于法庭审理案件“律师”角色的职能。在助辩会上,与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成员进行“三堂会审”,可以打消顾虑,理直气壮地为被审计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质疑,辩解理由。被审计单位若自派助辩人员,就更增强了审理的独立性。

    有些地方对审理助辩证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制定出台《关于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助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审理助辩工作的原则,选择审理助辩人员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之外,还对告知助辩途径、明确助辩人员、履行助辩权力、发表助辩意见等实施助辩的程序和办法等具体操作环节作出规范。

    笔者研究认为,审理助辩模式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仍有探索和完善的空间,要进一步增强助辩人员的独立性。如可以允许被审计单位自行聘请精通法律的律师,或者第三方审计机关的业务人员担任助辩人员,打消助辩人员由审计机关指派,帮助“自家人说话”的疑虑;要与助辩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对查阅审计卷宗获悉的情况进行保密;要开好助辩会,选择具有一定协调能力、精通审计和法律的主审担任主持人,让审计组成员和助辩人充分发表意见,就违法违规事实、定性、证据采信、处理处罚进行质证和辩护,并做好现场记录,形成正确的审理结论。对情况复杂的项目,可组织多次助辩。

    此外,还要运用审理结论,审计组对助辩人员的意见能当场回应的要逐一回应,不能当场回应的,也要书面出具答复意见,或者在下一次助辩会上予以回应。审计业务会议要对有助辩参与的审理情况和结论进行审查和合议,作出公允正确的处理意见;要对助辩人员进行必要的廉政纪律约束,防止其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审计执法。对非本级审计机关的助辩人员,可以采取通报其所在单位,影响其社会评价等手段,进行惩戒和约束。(孙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