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消法”亮点中得到的几点启示与思考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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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之前施行整整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退出历史舞台。

    修订后的新“消法”亮点纷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新看点,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并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作为众多消费者中的一名审计员,笔者在学习新“消法”的过程中,从新“消法”亮点中得到一些粗浅认识和思考。

    亮点一:举证倒置——责任“自证自清”

    修改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修改后的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难举证的问题。
    这一亮点让笔者联想到现实审计工作中,要想准确定性或者处理处罚某一问题,审计人员就得要想方设法地收集、查找、查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与之“对号入座”,费时耗力,我们可否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你说你不违规,那么就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此一来,审计人员一方面,可以较快得到或者查到与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有关的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省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寻更多的问题和线索。当然,这只能是一种设想。

    亮点二:七天退货——减少维权成本  

    修订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由于远程购物是在“键对键”的虚拟空间下完成的,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信息上的不对称,因为商家极有可能隐瞒了商品质量上的缺陷信息,但由于无法零距离地接触到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受到损失。所以,此次修订后的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消费者只要“不满意”,就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此联想到:审计监督已进入信息化时代,远程审计正在基层探索和实践当中,计算机审计已成常态化。但少数被审计单位在提供电子数据过程中常常存在被“退货”的事实,除了被审计单位业务人员不熟悉、不熟练计算机操作等客观因素外,不排除少数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存在“看笑话”的嫌疑,在审计人员不出现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对这种不合规、不能用的电子数据坚决作“退货”处理,以此规范和促进被审计单位重视网络平台建设、电子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亮点三:“霸王条款”——即将成为过去

    修订后的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个别不良商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诸如谢绝自带酒水、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收取“开瓶费”……这些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将不复存在,成为过去。
    “霸王条款”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强迫性、不公正性,或者是独断专营的行为。比如,在日常经济责任审计中,不难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霸王条款”或者“霸王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乱开口子、乱批条子,一支笔、一言堂等超越政府和领导“权力清单”的行为,难以逃脱“霸王行为”的嫌疑。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或者“霸王行为”,审计人员必须勇于面对,敢于正视,敢于揭露和查处。

    亮点四: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修订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修订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这也提醒我们:保密意识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对于审计工作者来说,一方面要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不法之人不正当、不合法的使用;另一方面要增强保密意识,坚守审计职业操守,因为审计对所有涉及到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息或商业机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理应带头做好被审计单位行政机密、商业秘密或被审计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亮点五:“退一赔三”——加大违法成本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长期以来,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所以,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三倍赔偿”,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为违法经营划起一道“底线”。
    联想到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也不排除被“欺诈”的可能。比如,有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向审计组提供会计资料过程中,对自己作出的承诺不兑现、不履行;有的在审计过程中甚至提供假情况、假资料、假数字等;有的对审计人员的查询避重就轻,隐瞒问题的真实性、实质性,等等,对此类欺诈行为,审计也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理处罚额度和力度,切实加大违法违纪者的违法成本。(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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