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三公支出监督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挑战
李宁(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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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三公”支出不断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热点,媒体造势、百姓呼吁、专家建言,社会大众对政府机关职务消费行为的知情意愿不断增强,国家对“三公”支出管控力度也不断加大。国务院出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将严控“三公经费”规模和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强调审计机关监督职责,这是迄今为止针对“三公经费”最严厉的法律规范。
    
    但是,审计机关在对“三公”支出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完善国家治理作用的进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难以回避的困难或挑战。
    
    首先,前置程序设计不到位,数据缺乏公信力。政府各部门不需要经过审计程序,就可以直接发布“三公”支出数据,不排除人为操纵的可能,容易令公众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其次,支出定额标准不完善,审计定性有难度。在部门预算中,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不是单独设置的预算项目,预算和决算难以有效衔接对比,超预算金额和比例无法准确框定。
    
    最后,经费核算口径不统一,信息披露有偏差。“三公”经费资金来源多样化,既有财政预算资金,也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既从基本支出渠道安排,也有从项目支出渠道安排,收支复杂性增加了全面准确掌控其消费规模的难度。
    
    审计机关是体检型经济监督部门,应通过逐步实现“三公经费”全范围、全过程的常规化监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
    
    第一,要促进“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改革,逐步实现项目单列。力促政府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限额,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资金来源渠道,明确框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权重和上限,并按照规范制式表格单独分项列示,明细到具体项目用途和用款部门,禁止在部门预算之外变相挤占、挪用其他财政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也不得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二,要细化“三公”经费配套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审后公开。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审计机关对“三公”经费的前置审查程序,建立“‘三公’支出信息逢公开必审”制度,不仅要向公众公开信息,还要让公众认可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让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必要时向社会购买服务增强审计力量,力争实现“三公”支出审计常态化和全覆盖。 
    
    第三,要规范“三公”经费会计核算体系,逐步实现支出透明化。剔除人员经费、项目经费,“三公”支出是政府机关职务消费的核心,也是铺张浪费、违纪违规行为的高发地带,要促进出台完善相应核算制度,通过设置专账、专科目,甚至专户的方式,统一核算口径,防止预算单位将“三公”支出化解到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科目,杜绝将出国经费、公车运行费以及公务招待费转移到项目中列支的行为,挖出隐性“三公”支出,提升监控级次,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第四,要推进完善审计全程监控机制,提升防错纠弊功能。审计监督不能停留在事后,应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审计定性,最后到问责惩戒,均积极发挥审计机关建设性作用,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构建“经费控制有目标,消费开支有监控,执行结果有评价,评价结果重绩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监控体系,联合有关部门,推行“三公”支出绩效评价,依照计划,逐项核对,建立“三公”支出问责机制,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错必纠。(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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