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要从“五个层面”强化对《条例》的贯彻落实
魏明坤 (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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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共分十二章六十五条,为反对浪费开出了治理药方,拉起了监督防线,构筑起了实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制度红线”,剑指突击花钱、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超标配备公车、建豪华办公楼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用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管住乱吃的嘴、乱跑的腿、乱伸的手、乱建的楼,用制度遏制奢靡浪费之风、弘扬勤俭节约之风。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和规范党政干部的个人行为。但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则是规范约束权力运行,再次表明,转作风不是一阵风、反浪费不会走过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而制度的执行力则在于执行的监督力。如果不扎紧制度的笼子,不用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不良作风还会隐形生存、反弹回潮。所以,对于负有监督职能的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来说,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强化对《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要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笔者理解,只要公务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其公务活动和支出都应纳入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予以重点监督检查。
     
    二、要正确把握“浪费”的定性。《条例》第三条,“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具体审计工作中,要把握“四超”标准,即超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凡属“四超”范围的,均可认定为“浪费”。
     
    三、要切实做好公务支出“三查”。一是查源头,把好预算执行监督关。《条例》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换言之,机关单位的公务支出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部纳入预算收管理。因此,凡是超预算、无预算的一切公务支出活动均属违法行为。本着这个原则,只要把握住公务费预算这个总开关,就等于控制了公务支出的总流量。所以,审计监督中,要重点对公务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严查超预算、无预算支出行为,严查无正当理由追加公务费预算行为。二是查标准,把好公务经费支出关。查“三公”经费支出的标准和范围,看公务支出是否超标准、超范围的列支;查“三公”经费支出的审核,看“三公”经费支出审核程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查“三公”经费的报销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查现金支出行为,坚决杜绝公务卡以外的结算形式,堵住“三公”经费的跑、冒、漏现象;查政府采购有无预算编制,是否进入招投标准程序,严查超预算、超规格、超范围或无预算的政府采购行为;查国内外差旅审批制度落实情况,严查超标准、超规格乘坐交难写工具、住宿、就餐等活动,严查向下属单位转移、转嫁差旅费用及绕道旅游等公款消费行为;查公务接待支出情况,重点查处无公函接待、无公函检查行为,检查接待清单制度执行情况,对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清单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坚决查处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支出,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行为;查公务用房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等程序的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坚决严查和杜绝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等行为;查公务用车活动,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及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放过,对公车私用现象不放过,对在公车采购上只买贵的、不买国产的,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上不放过,对过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不放过。三是查收尾,把好预算收支平衡关。《条例》第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一个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到位不到位,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年终预算收支是否平衡。所以,实际工作中,要严查预算编制是否过于宽松,是否有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行为,重点查处年底突击花钱行为,堵住年终突击花钱漏洞,倒逼预算编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细化合理。
     
    四、要加大审计监督检查力度。《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明确了审计在《条例》落实执行上的监督主体,所以,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适用范围、“浪费”行为的定性的基础上,要切实把握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条款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法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移送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做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把公务费支出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交给公众,进一步推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公开透明。
     
    五、要强化对浪费行为的问责。《条例》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分别对责任追究的对象、情形及承担的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审计监督应把公务支出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一项主要审计内容和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运用绩效审计理念、方式方法,对审计发现的浪费行为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分析,切实依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要求,对造成浪费事实的相关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敢于违反《条例》,踩“红线”、越“雷池”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总之,反对浪费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所以,我们的监督工作不仅要有一时之效,更要追求长久之态。(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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