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做好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工作
姜虹 (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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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日前正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用十二章六十五条规约,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了全面规范。构筑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内法规堤坝,给奢侈浪费者划定了制度“红线”,给以身试法者设定了“高压线”,同时,也给我们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提供了“尚方宝剑”。有了这样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审计机关做好对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监督就有了依据和遵循。下面笔者就如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监督职责,谈几点想法。
    
    加强预算经费支出监督,应对“突击花钱”
    由于“突击花钱”背后隐藏的巨大浪费,每年岁末,社会各界对各级党政机关是否存在“突击花钱”现象都十分关心。对此,《条例》明确提出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在审计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实除了年底“突击花钱”之外,一些党政机关预算制度执行力度不足、执行过程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直接导致了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情况突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款浪费现象的“抬头”。针对这些问题,审计部门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预算执行单位是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有无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有无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不应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查看是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关注预算执行单位以行使国家权力方式下收取的所有收入是否都纳入预算,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如果各部门的经费使用都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就等于从源头上拧紧了党政机关花钱的“阀门”。
       
    比照制度要求,规范公务接待
    “天价接待费”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可谓屡查屡犯,败坏了官场风气,浪费了财政收入,损坏了政府形象。对此,《条例》明确,要通过建立健全四项制度,扎紧“篱笆”,从源头上狠刹公务接待当中的奢侈浪费之风。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时,我们要比照这几项制度进行审查。凡是接待经费涉及的公务活动都应当有公函,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中明确了“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于公务接待活动经费的报销,会计凭证后面必须附有相关清单,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中明确了“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一张说不清道不明的大额发票囊括一切接待开支的现象将禁止出现;对于接待费支出要进行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关注公务用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
    公车私用、超编超标配置、豪华装饰……近年来 “车轮腐败”屡见报端。《条例》明确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我们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这些举措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务用车改革的成效。关注改革之后公务用车的配备情况,核查是否有单位违规保留了除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之外的其他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关注对于取消的公车的处置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关注车改后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情况,审查有无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情况;关注公务用车的更新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严格的监督是保证制度规定不折不扣贯彻执行,防止“破窗”效应的关键。我们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履行好审计监督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推进节约型党政机关建设。(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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