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需关注“频变脸”的会议费
毕英杰 车绍伟 (山东省烟台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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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央出台“八不准”规定后,国家对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等三公经费管理越来越严。为此,部分单位在账务处理过程中,为使“三公”经费账面支出数和年终决算数在规定限额内,就在会议费上做文章,将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的招待费、交通费、购置礼品等纳入会议费中,以此减少三公经费开支数额,来规避外部监管,应引起审计部门高度关注。例如:近期,笔者在对某单位的审计中发现,该部门在一个月时间内支付4笔会议费合计17万元,会计凭证下附件为某旅行社公司的会议费发票。经延伸落实,为该部门通过某旅行社组织职工分4批省外考察参观费用。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移送纪检部门处理并追回相关费用,有效维护了财经纪律和促进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少明确、规范和细化的会务费规定。国家未出台明确、规范和细化的会务费支出规则;二是饭店、宾馆、旅行社等经营单位违规操作,按照客户的要求乱开发票。有的酒店根本不具备承办会议的条件,开出的发票上也是所谓的“会议费”,实际是部门平时的招待费。由于发票上开出的是“会议费”,所以也冠冕堂皇地作为会议费列支,脱离了“三公经费”公开监督程序;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初预算均包含一定金额的会议费,列支会议费比较“名正言顺”,账务上容易处理;四是违纪成本低,由于国家缺乏对乱列会议费行为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措施,加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往往与饭店、宾馆业等关系单位串通一气,使审计不仅查出问题难度大,而且处理的难度更大。    
    
    上述现象,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而且助长了腐败之风,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如不及时加以制止,有可能造成不正之风的蔓延。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明确、规范和细化的会务费规定,并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审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会议费的审计力度,特别是大额会议费支出,要根据分析性复核和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有针对性地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参加人员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资料。对有疑问的会议费要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进一步核实会议费支出的事实真相;对发现舞弊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惩前毖后的目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堵塞财政支出漏洞。(毕英杰  车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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