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期限应“视事适时”
滕立国 (山东省昌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字号:【大】 【中】 【小】
    审计工作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抵御“病害”的建议。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也应及时整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已经被正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审计整改期限的时间界定,相关法律却没有给予明确说明。《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整改期限的界定也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多长时间整改完毕。
    
    如何合理地确定审计整改期限?笔者认为,审计整改期限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性质不同,产生问题原因不同,整改的难易不同,深层次挖掘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审计报告中给予不同的期限,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论之。例如对于被审计单位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应边审计边整改,将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体制机制问题,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一起研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督促整改完善。总之,整改期限应视情形而定,又好又快地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滕立国)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