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3日】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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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扶贫攻坚战略,不断加大了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惠及千万贫困家庭。审计机关加强扶贫领域审计监督,既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精准扶贫审计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资金体量大、受益对象多等特点,因此,准确把握审计重点是扶贫审计人员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扶贫审计实践,谈谈扶贫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重点关注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为确保脱贫攻坚战略顺利实施,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各部门也出台很多配套实施办法。确保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既是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脱贫攻坚取得实效的落脚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究竟如何?是否存在还差“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这是扶贫审计必须首要回答的问题。一是重点关注扶持对象识别是否精准。精准识别扶持对象,是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六个精准”论断的重要内容,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基本前提。有些地方因贫困人口多、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以及县乡两级扶贫干部少等客观因素,将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工作摊派到村级,甚至将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终端下放到村级,由村组干部直接录入基础数据,为此出现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的问题。审计机关要着力推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精准化建设。二是重点关注扶贫项目安排是否精准。精准安排扶贫项目,地方政府及所属扶贫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发展意愿,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地安排和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产业扶贫等项目。有些地方安排扶贫项目时不切合实际,不尊重群众发展意愿,甚至有少数乡镇和村组干部出现优亲厚友,或“吃、拿、卡、要”等问题。审计机关要着力查处纠正项目安排不精准的问题。三是重点关注扶贫资金使用是否精准。精准使用扶贫资金,就是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扶贫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信息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让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仍然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审计机关要着力查处扶贫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是重点关注扶贫资金是否推行阳光化管理。推行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就是要把扶贫资金分配权和管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把扶贫对象识别、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使用等情况公之于众,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中。有些地方的乡镇或村组在扶贫信息公开公示过程中选择性公开或虚假公开。审计机关要着力推动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扶贫资金阳光化监管体系。

二、重点关注产业扶贫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一般而言,贫困地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占扶贫资金总量的比重较大。产业扶贫项目营运绩效,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一是重点关注产业扶贫项目盲目跟风等形式主义问题。科学谋划好产业扶贫项目,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条件,是做好产业扶贫工作的前提。有些地方产业扶贫规划存在脱离实际,不深入考察市场需求,盲目跟风上项目,或简单发钱发物,送钱送物等形式主义问题。如有些贫困山区不考察当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在“光伏扶贫”热潮中盲目跟风,将太阳能电池板建设在日照不充分、植被茂密的背阴山坡,不仅占用大量林地资源,而且项目营运绩效差。二是重点关注扶贫项目资金是否存在“垒大户”的问题。有些地方把扶贫项目资金向少数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能人大户倾斜,作为产业扶贫项目一大看点和亮点,形成“垒大户”的问题;有些产业大户实际未与贫困群众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甚至编造虚假的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助贫困户增收等合同协议,来应对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有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实际由村干部或其亲属控制,借此享受国家产业扶贫政策,实际成为少数人受益或牟利的工具。三是重点关注产业项目资金结存结余情况。通过关注扶贫项目资金结存结余情况,审查有无因扶贫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或者少数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扶贫项目资金“趴在账上睡大觉”,或者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扶贫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使用效益,影响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等问题。四是重点关注产业扶贫项目施工质量和后期管护情况。有些地方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到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项目建设质量低劣,或建成后管护不到位,导致项目运行困难或废弃闲置,形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

三、重点关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效果情况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受益贫困群众多、资金量庞大,它是整个脱贫攻坚工作的重点难点,是最难啃的“硬骨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成效如何?群众满意度怎么样?这是扶贫审计必须要回答的又一重要问题。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效果,检验贫困群众是否能“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一是重点关注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满意度。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满意度来自多方面,主要包括:搬迁对象识别是否精准,项目质量是否安全可靠,项目管理是否公开透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搬迁对象识别是否精准,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有些地方对搬迁对象识别不精准,导致基层群众满意度不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及时整改纠正消除负面影响。二是重点关注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有些地方集中安置规划方案考虑不深不细,加上财政筹资困难等,因此对集中安置点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受限。主要表现在:有些集中安置点缺少牲畜栏圈等附属房,给贫困户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有些集中安置点周边缺少耕地林地,贫困户种植蔬菜、生活烧柴和农业发展受到限制;有些集中安置点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健全,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引发矛盾纠纷;有些集中安置点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和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配套,搬迁户生产生活不便利等。这些问题会导致搬迁户发展致富困难,集中安置房入住率低。三是重点关注是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缺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意识,盲目修建集中安置点公共绿化带、健身广场等设施,或对建设用地监管不严格,存在无计划或超计划用地的现象,造成集中安置点户均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一户一基”控制标准上限。有些地方在贫困户搬迁后没有及时启动拆旧房复垦工作,从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四是重点关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资金量大,资金来源渠道多,工程地点分散,项目管理复杂。有些地方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管不严,项目管理松弛,招投标流于形式,中标人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施工资质等,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扶贫审计对易地扶贫搬迁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坚决打击防范。

四、重点关注扶贫领域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扶贫审计人员既要坚持依法审计突出问题导向,又要坚持客观求实,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但有些地方也出现一些带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一是重点关注给贫困户投保家庭财产险等情况。有些地方给贫困户投保家庭财产险和补充医疗险等保险,存在的共性问题是:其一,保险公司对贫困户出险的赔付率不高;其二,保险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将保险期间人为压缩,明显维护保险公司利益;其三,少数领导干部插手贫困保险业务;其四,扶贫保险宣传不到位,贫困户对保险不知情,属于“被保险”。二是重点关注有关部门利用中介机构工作的情况。有些地方扶贫主管部门由于单位人手少,加上缺乏专业管理经验,因此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规划、招投标、施工管理和竣工结算验收等工作,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一般而言,这不仅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行政管理事务的政策,还可以减轻政府部门压力,将有限的人力更好地专注于创新管理和高效服务上来。但是,少数部门管理人员和不良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利用中介机构谋取部门不正当经济利益或者个人牟利。三是重点关注扶贫审计虚假整改情况。有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审计整改过程中,表面很积极、很严肃,实际唱高调、耍花招。有些地方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会议式整改”、“报告式整改”,甚至虚假整改,严重侵害了贫困群众利益,影响了审计权威,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扶贫审计要着力发现扶贫领域新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挥好“尖兵”和“前哨”作用,堵塞扶贫领域监管漏洞,为脱贫攻坚工作保驾护航。(宋银教 李平 赵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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