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来源:湖北省郧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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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对某县民政救灾救济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重点延伸审计了该县乡镇(场、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效益等方面。通过审计,发现存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未能坚持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未能真正体现救灾款项实现 “救灾”的宗旨。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救灾工作显著特点就是“急、快、准”,因此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做到及时。民政部对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也做出明确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应立即提出拨款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救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但笔者在对乡镇审计调查中发现,截至2018年5月底,未及时拨付使用的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达489万元,闲置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占2017年投入资金总额的31%。救灾资金从申请到发放到灾民手中,运行周期较长,当年的救灾资金,大多于下年初才拨付到各乡镇,各乡镇当年得到的救灾资金结转到下年才使用,造成救灾款物未能及时拨付和使用,严重影响了救灾资金的使用时效性和灾民生产生活。

二是存在挤占挪用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现象。尽管政策规定救灾资金要专款专用,我们延伸审计调查14个乡镇2017年自然灾害救助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还是存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情况:有的地方乡镇将救灾与救济混用,改变资金用途将救灾资金用于一般性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社会五保补助和困难群众节日慰问等方面上;有的乡镇挪用应急救灾资金用于供水设施建设和购置资产等,致使专款不能专用,没有将救灾款用在刀刃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灾”。

三是从事民政救灾工作人员变动频繁。新接手人员对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款物的管理缺乏工作经验,不注重对工作资料的整理和汇总,致使有关业务资料显得零乱,财务资料不齐全,对政策宣传和掌握也不够深入致使老百姓对民政救灾资金理解出现偏差,在合理调动和分配资金方面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改进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一是加强灾情统计和评估工作。为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建议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对受灾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对受灾农户进行登记,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同时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做出灾情分析,科学评估灾害带来的损失及资金安排渠道和额度,严格把好救灾对象的入口关,避免虚报灾情、夸大受灾程度的情况,造成救灾资金的闲置。

二是规范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为使救灾款物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应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明确救灾资金发放使用重点和分配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流程规范、账册健全。在救灾对象评定和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在程序上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做到救济政策公开、分配方案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发放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为使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应建立和完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救灾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完善救灾款物分配情况公示制度、台账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漏洞,提高救灾款物接收、分配、使用的透明度。推行部门审核名单、财政付款、银行代发的资金发放制度,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发放周期,有效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使受灾群众能在最困难的时候得到及时救助,体现救灾资金“应急”、“救命”的作用。

四是完善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为确保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救灾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发放审批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同时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虚报冒领、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救灾资金真正用于救灾事业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五是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乡镇民政办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政策及动态信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到手续完备、记账及时准确。(刘冬梅 韩玄德)

责任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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