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调机制的思考
陈樟林(浙江省遂昌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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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调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好更及时地在干部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已经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调工作的现状

目前,各地已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和工作程序,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出台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定,基本做到了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协同开展问题查处、督促审计整改问责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得到了较好地发挥。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某市(含所辖县市区)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423个,其中党政领导同步审计项目95个;被审计领导干部679名,其中任中审计415名、离任审计264名;提出审计建议1395条,审计发现问题移交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20件,12名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12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动协调方面,共召开联席会议27次,听取审计专题汇报39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520人,办理离任交接797人;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列入领导干部培训主体班次,5年来共培训领导干部2458人次。

二、经济责任审计联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联动协调作用不够明显。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基本还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少、沟通少、联动机制缺乏,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成效也不明显,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和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同时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和职能发挥方面,缺少相应的操作办法和制度。

二是审计评价指标不够科学。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审计结果的评价尤其是绩效方面的评价难以界定,很难作出恰如其分的、科学的评价结论;在责任追究方面,对于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主管责任、哪些是领导责任,还比较难以准确定责。

三是审计成果运用不够充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采取“先离后审、先升后审”,干部选拔任用与审计项目计划的确定在衔接上有一定差异,导致离任审计时间相对滞后,降低了审计的实际效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重要依据的考评办法和制度保障不完善,审计结果的价值未能全面体现;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严格问责到人,一些问题难以整改到位,甚至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调机制的对策

为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主成立联动协调机构,制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调办法》,明确计划确定、联动实施、责任认定、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要加强组织协调,注重整合有效资源,扎实有效地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的协调配合,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一要提高计划管理水平。组织、审计部门联合编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在摸清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家底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名单和分年度安排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落实中长期规划要求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的方法、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的具体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类审计规定的实现方式等。

二要扩大审计覆盖面。加强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在当前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要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要深化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以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重要问题沟通的协调配合,营造和谐的审计环境

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特别是纪检、组织、审计部门要相互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从干部监督的需求出发,加快制定分类别的审计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中央两办《规定》配套的制度,逐步建立起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二要提高成员单位在审计过程参与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列入当年审计对象的群众信访、举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和问题线索,提交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负责查处。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吸收、邀请成员单位派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审计;成员单位也可主动参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履职联审制度,完成审计任务。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反馈和沟通。

三要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部门要及时修改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的内容,通过书面交流、口头交流、走访了解等形式,及时了解审计相关动态和信息,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三)加强把握责任界定的协调配合,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一要合理设置审计结果评价指标。审计评价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确定评价标准,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确保简明实用、易于操作。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要准确把握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机关要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应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理由。各成员单位对审计机关需要协同做好责任认定工作的,要根据其职能,依法依规给予积极配合。

三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列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和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审计整改专项督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实行问效问责工作机制,推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

(四)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效能

一要明确审计结果运用方式。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和职责分工,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各成员单位对凡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都要进行及时处理;审计机关也可以用移送方式,将审计发现问题移送各成员单位处理;各成员单位应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审计机关。

二要拓展审计结果运用范畴。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三要提升审计结果运用作用。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对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在干部提拔任用时,把审计结果纳入考察的内容。纪委、编委办、审计局等单位要对审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案件查处、编制职数、财经纪律等方面,根据其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运用好审计结果报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效能。(陈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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