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控制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总承包费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 袁倩茹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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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近几年参与的工程审计中发现,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欠规范问题比较突出,该项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虽小,但对于整个建设工程的管理来说又至关重要。目前主要存在计取对象混乱、计取费率缺乏有效依据、服务方与被服务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方面乱象,在工程建设过程的造价控制中该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亟待规范。

一、总包服务费的概念及计取方式

因各项目招标时间不同,近两年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涉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清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两者在总包服务费方面的条文解释虽一脉相承但又略有不同,以下阐述总包服务费的概念、计取方式及变化:

(一)概念及变化,2008清单2.0.9条文:“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而2013清单2.0.21条文:“总承包服务费”……对工程进行发包……等所需的费用。2013清单将2008清单中的分包改为了发包,其余基本不变。

(二)计价方式,2008清单及2013清单均约定在投标报价阶段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我省计价模式与清单基本一致但费率不同,省内项目以省费用定额为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2014)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标准及规定为: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2%~3%计算。

二、目前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存在的问题

以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目前在审的两个项目为例:A项目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以不同专业分包(发包)工程造价的3%或4%的总包服务费,总包单位现申请结算约1400万元;B项目在分包标底中计取了3%的总包服务费,约200万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第一条阐述的总承包服务费概念可知,2008清单中要求的是工程进行分包才能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而A项目采用的是总承包+平行发包模式,对于不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而由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内容且合同约定又不够完整清晰(专业发包工程较多,未全部罗列约定)的情况下,这部分内容是否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存在较大争议。

(二)服务方及被服务方的权利义务不明,A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总包单位的配合要求不尽相同,并且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外其它服务内容未进行详细的约定。B项目未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和费用定额要求执行,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均未向总、分包双方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也未提及总承包服务费,仅在分包标底编制中计入了3%总包服务费。

(三)计取对象错误,B项目,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将总包服务费计入分包标底中而非总包标底,进行分包时又未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费计入被服务单位的造价中,不仅不符合总承包服务费的初衷,且极易造成最终的结算争议。

(四)计取费率过高,A项目,部分专业的总包服务费按分包专业造价4%计取,超出《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3%的上限,招标文件中未写明原因及依据。

(五)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总承包服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具体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对服务范围有调整,都未进行考核监督,同时因为责任不明,对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不仅增加建设方的协调工作,也不利于工程的顺利推进。

上述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经审计反馈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但事后协调存在诸多牵制,涉及金额大、协调难度高,出现了较多扯皮现象。

三、加强总包服务费管理及造价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总承包服务费至少涉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三方(部分项目分包单位较多),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中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清单计价规范和费用定额之相关规定为前提,细化具体服务内容,按照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相应费率,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一)发包人在招标时应对整个项目各专业发包作综合考虑,对需要进行专业发包、分包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相关专业工程及费率

(二)招标人对总包单位需明确内容,如:是否提供脚手架、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工作面、水电接驳、施工道路、作业场地、垃圾清运、场地硬化、场地堆放等服务及服务时间节点和服务质量要求;是否提供现场管理、协调服务及管理协调深度;是否提供工程资料、竣工资料的配合及配合程度等内容,同时可对每项服务内容设置分值考核表,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由考核结果计算最终金额。

(三)招标及合同签订时对分包单位(平行发包单位)需明确内容,如:是否存在总承包服务、总承包服务的范围和深度、分包造价中因总包提供而未计的费用、分包单位是否受总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等内容。

(四)加强施工过程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跟踪和考核,考核单位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组成,对总包单位比照招标及合同所约定的总承包服务内容一一列项打分,完成考核表。

(五)因提供服务的总包单位未能全部完成所服务内容而导致分包单位增加相应费用,这部分费用须经过建设方、监理方的审核确认。

(六)已招标未竣工项目可参考上述四条建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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