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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释放经济增长活力 审计会更有可为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9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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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上半年所发布的2016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中发现,加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力度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将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工作重点。就此相关话题,小编于近期专访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听取审计查处问题整改情况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探索

2015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第一次从审议书面报告改为听取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口头报告并进行审议,并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开展专题询问。

这一工作机制的形成在吴晓灵看来具有着十分重要意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探索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吴晓灵指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现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相互配合,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有力举措。

近些年审计署在审计工作中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对完善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吴晓灵在采访中表示,通过审计监督,我们可以摸清财政经济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并推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们需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需要推动完善体制机制、通过改革释放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活力,这些方面审计会更有可为。”她强调。

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和改进对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一是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责任。二是国务院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和整改情况的问责。三是今后中央部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同时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建立追责机制确保存量债务化解

回顾2015年底的那次专题询问,小编注意到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比较关注地方政府债务和防控风险。

对于地方债的问题,吴晓灵向小编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表示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发展经济的职能。尽管过去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没有中央政府的许可不得借债,但由于财政在支出责任与财力匹配方面存在具体情况,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地方政府还是举借了大量债务,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

“到20158月,地方政府债务在有关方面认真审核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今后地方政府举债必须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进行。”吴晓灵强调指出。

与此同时,吴晓灵表示在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同时,也必须要同时推进相关改革,她建议指出:一是要尽快建立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制度,防止出现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二是加快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能够对债务的风险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出准确的判断,控制政府债务的扩张,防范存在的风险。三是必须要追究责任。过去地方政府债务的产生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难以避免有些债务存在举借不规范、使用不合法、损失浪费甚至贪污腐败问题。在化解存量债务的同时,必须要追究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没有严肃的处理追究机制,难以堵住今后债务的无序扩张。

如何破解存量资金和转移支付难题

近年来,审计署通过开展重大政策跟踪审计以促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这毫无疑问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一些地方各级政府出现积压的存量资金还是会出现在相关的审计公告中。

对于此种现象,吴晓灵认为这主要由于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较多,按现行管理办法不能统筹安排;教育、科技等法定挂钩事项支出预算刚性增长,资金闲置量大;一些改革措施或工作部署推进滞后,影响项目资金有效使用,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部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资金结存等多种原因的存在。

那么对于这部分资金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统筹利用?

吴晓灵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意见,这包括: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项目库管理;二是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的资金统筹,修订重点支出挂钩相关法律;三是增进统一预算分配权,推进部门内部资金和跨部门资金统筹使用,调整和整合部门职责;四是加强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五是完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强化预算硬约束,加快预算执行。

吴晓灵在接受小编采访时也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发现的关于转移支付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转移支付改革和规范还不到位;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有限定用途;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仍存在“碎片化、部门化、司处化”现象;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审核不够严格;部分专项资金被骗(套)取等。

对于上述现象如何破解,她建议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去着力研究解决:一是结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市场能发挥调节作用的充分竞争领域,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二是结合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明确各政府部门间职责划分;三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进一步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在中央层面,对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合;四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五是进一步细化预算草案、推进转移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六是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严肃处理骗取、冒领、挪用等腐败问题。

“应让项目等钱,而不是钱等项目”

众所周知,加强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监督对于促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2015年是新《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对推动预算管理和公开透明毫无疑问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谈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话题时,吴晓灵指出,提高预算细化程度,加强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监督,可以有利于防止腐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谈到具体举措,她指出,一是要提高预算的细化程度。全国人大每年审查预算时会提出改进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努力改进和落实人大的意见建议。

对此她举例说:“比如,我们在审查2008年预算时提出,编制2009年政府预算时,关系民生、社会发展等重点支出要按新的收支科目编列到‘款’。如‘交通运输支出’是预算中的‘类’级科目,‘公路水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中的‘款’级科目。我们在审查2011年预算时提出,进一步细化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力争在2012年将中央本级预算中的重点支出细化编列到‘项’。如,公路水路运输中的‘项’级科目包括‘公路养护’、‘航道维护’、‘船舶检验’等。”

二是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代编预算数额。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和预算中代编资金金额大是每年预算审查中经常提到的问题。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高,会影响地方支配和统筹安排资金的能力。

“预算当中代编资金数额大,实际上就加大了代编预算单位的自由裁量权。应尽快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减少代编预算,关键是让项目等钱,而不是钱等项目,为此要高度重视,着力建立项目库。应该按照‘十三五’规划,制定滚动的投资计划,量力而行,把我们想做的事情一一排队,进行充分论证,让项目来等钱,而不是拿到了钱再去找项目。”吴晓灵介绍指出。(文/《中国审计》记者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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