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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秘书长王生龙:直面问题 顺势而为——矿业权评估准则再完善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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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发布的针对20个省、4172宗矿业权项目的审计公告,均提出矿业权评估准则存在的问题:“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看,现行评估准则选择性操作空间大,有的评估机构借机按事先约定价格出具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审计提出的这些问题,深刻揭示了矿业权评估市场秩序较为混乱、造成矿业权市场价格信号扭曲,干扰市场在矿产资源要素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发挥,影响国家矿产资源财产利益和矿业权人(企业)法人利益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准则自2008年发布以来,随着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评估业务类型不断扩展,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相关政策2014年以来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范内容;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税费制度全面进行改革;矿业权评估行业资质、资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等,矿业权评估准则也暴露出与日益丰富的矿业权评估实践不相符合,不能满足评估实践和管理实践需要,不适应评估业务类型多元化的评估市场实际的问题。

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灵魂是社会公信;矿业权评估准则,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评估相关各方利益,矿业权评估师有责任维护社会公众的信任,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明确和调整矿业权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方面的义务。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保证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土资源部的直接指导下,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对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的19项评估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修订的重点主要有:第一,系统规范矿业权评估对象与范围的确定、约定,以及出让转让环节的对接。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本身列明的矿种、范围、面积等证载要素,对应的勘查阶段和资源储量(含类型和数量)三个方面要求界定清楚评估对象与范围,提出“矿业权转让和矿业权出让评估对象与范围的衔接”,防止各种连续交易或资本运作中,各市场主体利用矿业权评估对象与范围的模糊,通过评估环节寻求各自最大化利益,也防止矿业权评估人员利用矿业权评估对象与范围的调整,主观、客观上成为利益输送的专业帮手。第二,加强评估师利用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资料等专业报告的刚性约束。协会的主要思路是:利用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资料确定产品方案、生产能力、收益年限、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费用等评估参数,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顺序”,特别强调收益法评估只能利用为申请登记编制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以避免通过不同的开发利用方案左右评估结论的现象发生。尽管这种思路可能违背了矿山设计领域的专业规律,也可能不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生产经营实际,但至少“拉紧”了过多选择的弹性,有利于改善矿业权评估行业公信力。第三,加强评估参数选择的刚性约束。矿业权评估收益法评估,特别是探矿权收益法评估中,关于生产能力、产品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各项成本费用等评估参数选择,在不同次评估时的选择差异,会得出差异大的评估结果,对矿业权评估行业公信力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是目前存在一个重要现象。我们认为,有很多原因导致了涉及国家收取矿业价款评估和有偿取得后再次评估时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矿业权评估准则规范内容是一个方面。鉴于此,我们对评估参数确定的基本方法提出了操作性更强、要求更明确、渠道更集中的总体思路。如,产品价格,提出了采用一定时段历史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产品价格的方法,时段单位和长短的确定,按照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选择;如,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投资、各项成本费用,针对探矿权、拟建在建采矿权、生产矿山和改扩建采矿权的不同资料来源渠道和可利用性,提出更明确的确定思路;如,各种税费参数,更加明确提出了税费选择原则和注意事项。(王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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