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扶贫审计需进一步重点关注和查处基层“微腐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来源: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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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同志主持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目前,脱贫攻坚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发力点。

脱贫攻坚的领域在农村,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近年来,党中央对扶贫领域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越来越多,而贫困地区的各项基础工作却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和干部对扶贫款动脑筋,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这些违法乱纪行为,虽然巨贪和巨腐不多,但一分一厘都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它们啃食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了扶贫工作的进程和成效,严重破坏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的腐败手法可谓五花八门、形式多样,审计发现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型:

一、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基层干部通过伪造资料、虚构标的物等方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如2008年至2014年,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扶贫开发局原局长妥开祥等人涉嫌编造项目资料和虚开发票套取扶贫资金40余万元,妥开祥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二、违规承揽扶贫工程。基层干部通过干预招投标、围标串标等方式违规承揽扶贫工程。如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丹口镇白水洞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德平等人涉嫌通过串通投标方式中标扶贫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偷工减料,套取扶贫资金100多万元。

三、违规使用扶贫工作经费。部分扶贫主管部门将扶贫工作经费用于公务接待、职工福利等方面,有的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2013年至2015年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扶贫办涉嫌违规将扶贫工作经费用于接待支出以及发放工资、津补贴等。

四、违规为亲友牟利。乡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及亲友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优惠政策。如2017年9月,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团泊口村干部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人及亲属等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4户、21人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违规申请扶贫资金14.70万元。

扶贫领域“微腐败”牵涉范围领域广泛,主体多为县以下基层干部,惠农扶贫政策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是高发群体。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形成原因,除了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以外,还有体制机制的原因,如扶贫政策的宣传和公开不到位,老百姓知之甚少;不同的政府部门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系统,信息未共享;具体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环节多,且权力集中等。

脱贫攻坚,审计要做助推器,对于“微腐败”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就治标而言,审计机关要以零容忍态度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就治本而言,要切实做好监督机制的保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杜绝监督“空档”,紧扣问题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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