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管理逐步规范部分改革事项仍需推进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来源:审计署财政审计司 黄瑞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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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同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在第二部分专门阐述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下面深入的看一看,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如何改进。

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总体情况

从2000年我国正式启动部门预算改革至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中央部门预算管理逐步规范。审计工作报告指出,2017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管理不断加强,预算执行总体较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所提高。这个总体评价是比较客观的,对比十八大以来各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看,有如下趋势和特点:一是审计发现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的问题数量和金额逐年递减,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这说明部门预算管理总体水平在提高。二是中央部门本级管理日益规范,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部门本级已经很少发生,但部分所属单位管理仍不到位,需进一步改善。三是大部分中央部门积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闲置未用的财政资金调剂用于基本支出缺口和急需资金的项目支出,或者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与这些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盼相比,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审计工作报告在第二部分集中反映了57个中央部门本级和365家所属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4类主要问题:一是预决算编报还不够准确,虚报项目内容或人员等多领财政资金、违规代编预算、决算收支不真实等问题时有发生。二是资金资产管理还不够规范,部分单位还存在账外存放资金、违规理财或出借资金、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三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不严问题在一些部门依然存在。四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利用行政影响力或依托行业资源违规收费问题。上述问题说明,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还不够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方法还不够科学,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不完善、财政保障不到位,项目立项不规范、动态评估清理机制不健全,预算约束力不够强。

除在第二部分集中反映部门预算管理问题外,审计工作报告还在第一部分“中央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审计情况”中“预算分配管理”和“财税领域改革”两块内容里揭示了中央部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安排不够规范,预算级次不清,5个部门在项目支出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二是预算绩效评价不到位,部分项目绩效目标脱离实际或指标不够细化、自评结果不实。上述问题说明,部分中央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仍不匹配,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管理还不到位。

三、下一步亟待推进的改革事项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当前除了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对各部门预算审查和监督之外,还亟待推进如下事项的改革进程。

一是加强和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科学编报部门预算。扩大部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试点;结合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推进采用人员定额和实物定额有机结合编制部门预算。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发挥定额标准对项目预算编审的支撑作用;加强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排序,强化项目跨年度对比分析,优化项目支出预算结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实行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挂钩的机制,加大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力度,细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每项支出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二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在管理中更加突出绩效,树立全面绩效意识、体现全面绩效要求,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在中央部门全部项目预算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中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调整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评价考核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推进财政提质增效。要抓紧制定全面推进绩效预算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使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有规可循。

三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要按照“权责清晰、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对各类事权进行梳理,将事关全局性的支出责任归于中央政府,而事关局部地区利益的支出归于地方政府。具体而言,应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但不可只转嫁事权而不安排资金支出。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可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但要合理确定双方出资比例、有效履行各自职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任务落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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