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审计机关二十五年历程的回顾——在审计署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暨审计机关成立二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审计署原审计长 吕培俭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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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参加今天的大会,与审计署的同事一起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审计机关成立二十五周年,感到非常高兴。1985年3月我调到审计署,在领导岗位上工作了九年多时间,退下来后对审计工作的情况有所接触和了解,深感审计机关成立二十五年来的历程是艰辛的,成绩是显著的,经验是宝贵的,值得我们回顾和纪念。

    新中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1982年的《宪法》规定的。在《宪法》公布之前,财政部成立审计机关筹备组,开始进行筹建工作。1983年6月,国家主席李先念任命于明涛为审计署审计长,同年9月审计署成立。明涛同志率领组建初期的老同志,在人员少、法规缺、经费紧、家底薄等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从无到有,辛勤奋斗,边组建、边工作,初步完成各级审计机关的组建工作,开始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试审,为新中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奠基和起步。

    1985年7月,党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在听取审计署整党工作情况汇报时,对审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明确审计机关在今后一个时期实行“抓重点、打基础”的工作方针。我在任期间,依靠署机关的同志,齐心协力,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方针。在“抓重点”方面,我们围绕整党和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两个中心任务,将审计监督的重点集中到维护财经纪律上,主要对财政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审计,主要查处弄虚作假、钻改革空子、挖国家墙脚、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利、损失浪费等违反财政纪律问题。在“打基础”方面,主要抓充实审计人员、组建派出机构、草拟审计法规、培训审计人员以及建办公楼和宿舍等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审计条例》,使审计监督工作有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依据;审计力量迅速增强,署机关和驻地方派出机构增加到八百多人,全国审计机关增加到近五万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家金融机构等领域初步打开了审计监督工作局面。在此情况下,署党组决定审计工作实行“积极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为扩大审计监督领域,依法开展对难度较大的地方省级财政进行审计;围绕党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决定,对政府决定的停建缓建工程进行跟踪审计,接着对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开展审计;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对康华、中信、光大等“五大公司”进行审计。还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审计向经济效益方面延伸、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进行了探索。同时,继续抓“打基础工作”,主要是:按全国审计机关增加五万人编制充实人员,在十二个城市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将国务院四十一个部门的内审机构收编改为审计署驻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总结过去五年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审计法》(草案)。

    从审计机关筹备组成立到《审计法》公布,大约用了十二年时间,基本完成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拟定法规、解决办公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任务,开创了在法定领域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局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打下了基础。

    1994年8月国家公布了《审计法》,推动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提高了审计监督在财经监督中的层次,使审计、财政两个部门对审计机关能否审计财政部管理的财政收支的争议得到解决,为审计机关全面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创造了条件。

    1995年《审计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十几年来,振乾、金华同志先后任审计长,在他们领导下,积极开展对中央级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部门、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力度,制定与《审计法》实施配套的法规,注重审计队伍建设,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法》的施行落到了实处,进一步显示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监督工作不再生疏,而是关注、支持和赞扬。在此期间,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效益审计和环境审计,在改进审计监督方法和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进行许多开拓创新,为中国审计监督制度的特色增添了光彩。这十几年的审计实践,为2006年修改《审计法》提供了依据,使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审计工作经过25年发展,现在的状况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审计机构遍布全国,审计人员大都配齐,审计法规基本配套,监督领域全面覆盖,监督力度逐步强化,先进技术广泛采用,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社会影响日见扩大。这说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已经建立,日益发挥它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审计工作能够这样顺利发展,主要是因为它处于改革开放时代,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这个大环境下,审计署依靠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支持,依靠几代审计人的艰苦奋斗,继承发展,审计工作才取得这样好的成绩。

    25年审计工作的成绩,只是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我国的审计事业还要继续发展。我相信,我国的审计事业后继有人,将会继往开来,不断向前发展。对今后的审计工作的发展,我想到两个问题,供署领导研究参考:

    一、多关注审计监督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在审计署组建初期,就提出审计工作在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方面发挥作用。20多年来,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明显的成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极为重要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多关注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通过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工作,防止和抵御经济领域的风险。

    审计机关在这方面开展工作有较好的条件:一是审计机关对财政、金融、计划等财经管理综合部门的财政信贷资金及其有关活动有权进行审计监督;二是依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有权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审计机关没有财经管理职能,所处地位比较超脱,对财经领域的问题,能够客观无私地揭露和提出改进建议;四是通过审计监督取得的信息和数据,较为扎实可靠;五是审计机关对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开展审计监督,已取得一些经验。我们运用这些条件,对宏观经济中与财政信贷资金有关的问题开展审计监督,能够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领导。《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个领导体制,是1985年7月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听取审计署汇报工作时决定的。后来的《审计条例》和《审计法》中规定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都是沿袭这次中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我认为,这种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审计制度特色的一个重要内容。

    《审计法》实施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任务加重,困难随之增多。我听到一些地方的审计厅局长反映,开展这项审计工作困难较大,希望审计署对地方审计工作加强领导。我考虑,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应当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领导,履行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以指导和支持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也有利于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整合审计机关的资源,办几件重大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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