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计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 刘 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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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做了大量的工作,及时总结了我国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探索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成绩。

    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审计法的需要

    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的规定,1988年出台了审计条例,1994年出台了审计法,1997年出台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还出台了审计工作规范和审计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加强了审计监督职责,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为贯彻落实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对1997年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此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紧密围绕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审计监督范围的界定更加清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和范围;增加规定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原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情形,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取消了公布范围的限制,对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和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内部监督是指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此外,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也作了具体规定,外部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渠道。条例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职权范围,规范了审计程序,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依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管理,积极推进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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