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人民的官吏,不是人民的主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 于海霞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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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在承担国家赋予他们的职务时,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务义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现实中,一些官员常常把自己当成人民的主人,将手中的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工具,疯狂敛财,为所欲为,最终把自己关进了“笼子”。
    从审计署2012年底公布的38起办结案件的公告中, “贪污罪”、“受贿罪”之类的字眼频繁出现,如果把这些罪名与主体行为相关联后,我们会发现最终都指向同一个动因——滥用职权。这些违法犯罪主体中,拥有“原主任”、“原市委副秘书长”、“原大学副校长”、“原局长”、“原行长”、“原书记”的光环,他们都曾是同行中的佼佼者,但却抵不住欲望,自毁前程,让人扼腕叹息。参与非法支付结算的234名银行工作者,在遭受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时,可曾忆起,作为金融从业人员曾引来多少人投来的羡慕眼神。
    在结果公告中,我们还读到“挪用”、“套取”、“骗取”、“造假”等词语,这些都是经济犯罪中的惯用手法。涉案人员中,上至局级领导干部,下至普通工作人员,有着天然的便利条件。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思“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却在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上大展能事。权力是把双刃剑,不用于披荆崭棘,就只能用于崭断自己的去路。乱舞权力之剑都将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就应了“权力不进‘笼子’,官员迟早进‘笼子’”的预言。因国债投标舞弊、倒卖耕地指标而收受巨额贿赂的官员正在等待迎接死神的到来,弄虚作假、违规放贷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公仆将要在监狱的牢笼里度过悠悠岁月。
    对反腐倡廉政建设,中央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强调“老虎”和“苍蝇”要一起打,对腐败问题零容忍;纪检监察、审计、检查机关投入力量不能算少,都在“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挖出了体制内的很多蛀虫。但是单纯依靠监督部门的事后监督,并不能根本解决权力腐败问题。中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解决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机制的形成和制度建设过程中,重点应该抓好3件事:
    一是从政教育须臾不可放松。物先必腐,而后虫生。要从价值观、权力关教育入手,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如果滥用权力,就要受到严惩。在廉政教育上,还要教会大家如何识别风险、抵御风险、抵制诱惑的本领。
    二是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是关键。政治学中有两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从解决政府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入手,抓好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的信息公开,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提升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就会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增加腐败行为的成本。
    三是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我们现在不缺乏的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力出了问题。在公告的案例中,当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主体的组织和上级领导都在做什么?谁来选拔考核干部?谁来监督他们的行为?腐败行为被惩治后,一句“用人失察”轻描淡写、随风飘逝。失察本身就是一种懈怠、一种渎职,对法律和责任的轻视和践踏,将原本小修小补可以解决的事最终酿成滔天大祸。“违禁者杖责,失察者降职”。失察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尊严。
    为政者切要记住这句话,我们只是人民的官吏,不是人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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