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审计厅:村官也从制度上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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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基础上,审计对象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拓展到“村官”,实现了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全覆盖”。《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官”也从制度上纳进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范围。从此,对“村官”这一层面的基层组织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有了制度性规定,“村官”审计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众所周知,由于组织建设薄弱,村官处于组织监督不到位、群众监督不够力的真空地带,加上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村官”滥用职权中饱私囊、暗箱操作、贱卖资产和资源等混乱现象在基层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如何加强“村官”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目前改革纵深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近年,各地就解决“村官”权力约束缺失、监管真空等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广东从2000年起开始探索“村官”审计,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以镇政府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为主导力量,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和农业等五部门联动的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模式,取得一些成效。2011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全省共审计21072个村,涉及“村官”70549人,审计的集体资产总额为2448亿元。近几年,中山、东莞、佛山等地在全面开展“村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步扩展至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开拓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为广东进一步推进“村官”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新的经验。“村官”审计在增强“村官”依法办事、依法理财意识,促进和完善基层财务管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将“村官”纳进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范围,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跟进和落实,包括审计环境有待改善、审计制度有待健全完善、审计力量有待加强、审计主体有待确立、审计内容有待明确等等。因此,广东各地一是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村官”审计的特点,制定有关“村官”审计制度和相应的审计实施规范,从制度层面确立“村官”审计,从审计谁、审什么、怎么审、怎么评、怎么报、怎么用等方面规范“村官”审计实务工作,使“村官”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村官”审计公信力和质量水平。二是提高“村官”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要将珠三角等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加强指导,推动欠发达地区开展“村官”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实现对最基层组织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制约。

    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是人民的期盼,是党的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实施细则》抓住监督掌握公共权力领导干部这一龙头,不留死角,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意义深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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