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审计机关有哪些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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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制度。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汇总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报送审计综合报告;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专项问题,向国务院报送审计专题报告。

    ——年度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两个报告”制度)。审计署每年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得审计逐步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不可或缺的环节。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审计发现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处理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等事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依法依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审计信息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以及具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可以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单独报送信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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