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湖:法治护航 审计有为
许万祥(江苏省建湖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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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江苏建湖县审计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培训活动,切实加大对《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为推动依法审计创造了良好氛围,依法审计质量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局连续三轮被国家人社部、审计署联合表彰为“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多次被盐城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审计工作先进集体”。而回想起曾经审计执法时审计人员所遭遇的尴尬,不由让人感慨法治的力量!

    记得1997年6月份的一天,审计人员在对某行政单位审计时发现该单位的某个银行账户,而在该单位给审计组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中并无此账户,审计组根据其中一笔资金分析,此账户很有可能是该单位的一个隐秘账户,是存放本单位账外资金的账户,为了不打草惊蛇,审计组派人开出介绍信到开户银行进行调查此账户的收支情况,因为此前该银行的领导与审计局的领导相处一直都很好,大家都相互配合工作。而当调查组就账户的事情向该行领导说明来意后,该行领导以需要请示为名避而不见调查组人员,调查人员坐等半天时间无结果,下午继续去遇这个领导,那料工作人员说去市行开会了,大概要几天才能回来。这可怎么办?审计人员经请示领导后,直接去市行找那位领导。与那位领导见面后,那位领导说:“和你们直说了吧,既然你们是依法调查,那么我们也依法行事,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你们审计部门无权检查客户的银行账户”,并拿出一本小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指着第三十条说“你们看,三十条上明确说明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而且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通知精神,你们审计部门不在法律另有规定的范围,因此不好意思”。审计组以《审计法》中明确的“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规定与该领导交涉,该领导只是反复说“我们是商业银行,只执行商业银行法”。由于交涉未果,审计人员无功而返,局领导安慰审计人员说“人家做的也不是不对,关键是审计法未明确,超越法律的事情我们审计部门也不能做”。鉴于审计遇到的问题,审计组同志就查询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在的问题向上级审计部门进行了汇报。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终于明确了“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虽然实施条例的法律地位不如有关法律,但毕竟查询银行账户是“有法可依”了。1998年年初,审计人员对某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该单位在上述银行中有一个账户存有公款,审计组持局长签署的账户查询通知书到该银行调查,仍然是上次接待的领导,该领导说“我们已接到总行的通知,审计部门可以查询开户单位的银行账户”,因此,审计调查在很短时间查清了这个单位在此账户中的有关收支,为进一步检查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打下了基础。

    对于账户查询问题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二款已明确规定。通过对两个单位两个账户的查询,审计人员深深感受到法制的力量。至此,该局将审计的法制宣传教育始终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效果,使得审计法律法规在建湖深入人心,为全社会理解支持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审计执法被拒绝的情况再也没有发生过,审计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由此也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许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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