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门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李志芬)
李志芬(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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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的价值在整改。审计整改不仅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近年来,“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的审计整改16字方针逐渐成为共识,而且已开始付诸实践。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审计整改工作链条上的最后一环,是推动被审计单位积极主动整改的有效措施,是”杀手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目前关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
    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是关于严肃整改问责的内容,规定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早在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浙江省的审计整改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综合的规定,其中尤其提到了要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的文件,还是浙江省政府的规定,都仅是对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的原则性规定,至于问责的范围、对象、情形、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裁量标准、结果利用等内容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鲜见各地有专门针对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的制度文件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可以说,我们亟需出台统一的制度来指导和规范追责工作的开展。
    从审计实践来看,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制度供遵循,对于拒绝、拖延整改等审计整改不力行为,地方审计机关除了每年下半年定期向同级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专题报告、并贯彻落实好审议意见外,尚没有因审计整改消极不作为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移送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利于树立严肃对待审计整改的氛围,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单位主观上轻视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消极应对、敷衍拖延。
    二、专门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设想
    基于制定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笔者对该制度的内容架构作了些许设想,希以此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制定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内涵和外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基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未能正确整改而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区县级审计机关为例,追责对象为区级党政机关、镇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属于区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实施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审计机关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出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整改情况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责任追究机关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办理后续事宜。
    三是规定审计机关移送追责的情形。审计机关在调查核实相关整改情况后应合理把握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时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整改工作整体比较积极,仅是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完毕,暂不移送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够积极,应付了事,消极怠慢,在规定期限内大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或者由审计机关责令整改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根本没有整改的,在整改期限届满时即移送相关审计整改责任追究部门。
    四是细化自由裁量的情节。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干扰或阻碍审计整改责任追究部门的调查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审计机关或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关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后主动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整改到位,或积极配合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指出的问题虽然没有按期整改,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暂时无法整改,或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时无法整改,或是相关体制机制问题被审计单位无力整改或者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
    五是强调追责结果的利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纳入被追究责任者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李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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