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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南京办强化对审计机关证明性文书的管理
 
【时间:2011年12月12日】 【来源:审计署驻南京办】字号: 【大】 【中】 【小】
    
    审计机关介绍信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是以审计机关名义对外行使监督权力或联系工作事宜的证明性文书,是审计人员合法受托行使审计权限的有效证明。为规范审计监督权力运用,加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避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最近,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进一步强化对上述两类证明性文书的使用管理规程。
    
    一是“三权”分立,明确管理责任。介绍信、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审计机关印章三项要素齐全,就可以从金融机构查询到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活动情况。为了加强控制,该办将介绍信、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印章的保管权限分离,分别由办公室档案人员、法规处相关人员和机要人员负责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文书的有序管理提供了保障。
    
    二是“双向”提示,精确使用范围。为防范利用证明性文书达到私人目的的“公权私用”现象发生,该办通过“双向”提示,进一步精确了上述文书的使用范围。首先,通过制定制度、组织学习、会议通报等方式,明确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审计业务事项,不得用于非审计项目或者审计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强化审计人员规范使用的意识;其次,在上述两种文书上印制“此件和本办工作证同时使用方有效”的提示字样,以方便被审计单位验证真伪。
    
    三是提前审核,严格审批手续。按照该办新出台的规定,领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之前,须由法规处对拟查询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其出具明确结论的基础上,呈报办领导审批。对于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的审批更为严格,要求审计组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被审查对象存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并经法规处审核属实的情况下,特派员方给予审批,准予领用此项文书和用印。上述做法遵循了审计法“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规定,确保行使审计监督权力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相冲突。
    
    四是复印备查,完善缴销制度。加强事后管理,落实好每一份证明性文书的去处是严格审计查询行为管理的最后一步。该办对证明性文书的缴销时间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业务处应当在审计项目现场结束后、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办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缴销手续。对于业务处室领用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因特殊情况领用的空白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介绍信,在实际应用时,须复印留底,待审计结束后交回备查。(毕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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