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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定向委托课题由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从立项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第五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中国审计学会和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

第七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须经审计署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课题选题应于2月底前向全国发布。

第八条  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一项课题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

(四)一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已结项,在以往任何课题申报和研究中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审计机关的,该审计机关每年只能提出一项课题申请,并且承担的重点课题已经结项;

(六)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申请者可以通过审计署门户网站下载《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在规定的截止日前上报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条  中国审计学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中国审计学会按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各项内容进行初次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可进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至少分送给3名当前课题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研究能力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中国审计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评审意见,经审计署批准后,印发立项通知到各有关单位,同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立项的申请者。

第三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具体的课题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研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中国审计学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三个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销课题;

(七)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后执行。

课题负责人对于中国审计学会做出的中止或者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审计学会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审计学会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研究的质量、主要思路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必要时,中国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中国审计学会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四章  结项评审和成果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和7份纸质件),报送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七条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组织当前课题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审计署。

审计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课题是否结项。

第十八条  中国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审计署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告知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和专家的具体意见。

同意结项的,由中国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课题结项通知书,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中国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课题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课题组在对课题研究成果修改完善后,可以重新申请结项评审;一年内未完成对研究成果的修改完善并结项的,课题自动撤销,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

第十九条   除与课题组有专门约定外,审计署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置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署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条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每年将经过验收结项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汇集编辑成册,公开出版。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中国审计学会。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中国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得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两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使用费用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八)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九)间接费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十)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与组织课题评审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纪律和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接受申请参评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予,不得擅自发布与课题评审有关的任何消息。

学会秘书处经办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重点课题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向课题评审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赠予钱物;不得向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和打听评审消息;在申报课题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课题资助经费。

违反规定的申请者将被取消三年内(含)课题申请资格。违反规定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年(含)内不得再次申报课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情形的处理结果,由中国审计学会和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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