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计厅投资审计执法严谨 法院以审计证据调解工程结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
【来源:广西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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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历时1年半的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拖欠办公综合楼工程款纠纷一案经原告(某施工单位)上诉与被告(市工商局)反诉反复较量后终于审理终结,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广西审计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调解,赢得了工程建设双方的认可,法庭上双方同意接受审计审定的事实,达成调解协议。

     199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市工商局办公综合楼工程。该工程2000年1月完工后,双方同意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核定工程造价为8707万元,市工商局按此已支付了8477万元,余额为230万元。

    2005年广西审计厅依法对该办公综合楼进行审计,发现工程结算存在多次虚算、冒算现象,审定大楼工程结算价为8313万元,并出具了核减394万元的审计报告。但是原告不服,于2006年8月以造价咨询公司核定的结算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工商局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市工商局依据广西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及证据材料,运用国家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多付的工程款184万元。在法庭辩论中,市工商局邀请广西审计厅造价专业人员做为委托代理人,也要求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对原审核报告的修改意见。法院核实原审核报告确实存在明显的错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说服原告,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同意接受广西审计厅核减数394万元,并办理最终结算。

    该案的审理结果表明,广西审计厅投资审计执法严谨,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也说明了广西审计厅依法审计得到了社会的认同,赢得了被审计单位及对象的认可。(雷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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