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厅实行审计实施与审计结论落实相分离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6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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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效果,近日,山东省审计厅作出决定,将审计结论督促落实职责从各审计组调整到厅厅法制处,并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审计结论督促落实工作的意见》,对审计结论督促落实工作职责、办理程序、方式方法和有关事项的衔接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界定了审计结论督促落实工作职责,即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建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和办理移送处理事项。它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中的审计建议事项、责令自行纠正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事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所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意见》确定了审计结论督促落实专职机构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送达审计结论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提出提请省政府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的建议、听取和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省直十一部门审计结论落实联席会议和审计移送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事务、汇总研究报告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与审计结论督促落实有关的事项。

    《意见》规范了审计结论督促落实办理程序。主要有资料移交、登记、送达、催办、审核落实情况、办结和资料归档七个程序,其中规定重要审计项目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落实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确实经过努力不能落实的审计结论事项的,须由厅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研究会商、总审计师审核和厅领导审批确认。

    《意见》规定了办理审计结论督促落实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按处室分项目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电话催办、审计回访、强化强制审计决定落实、跟踪督促建议书落实、跟踪督促移送处理事项、办理汇总报告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完善协作机制等十一项方式方法。其中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规定根据情况采取的措施有:制发审计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报请分管厅长和厅长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提请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审计机关督促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事项审计结论,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省政府将其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厅法制处分别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次年 l月15日前向厅领导和厅长办公会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的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报告。

    《意见》专门对“两个报告”所列问题的督促整改作出规定。建立“两个报告”落实情况台账,专门登记“两个报告”所反映事项的落实情况;对省审计厅实施项目,厅厅法制处逐项督促落实,按要求时间分项目(单位)写出相关问题落实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经总审计师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财政处汇总、撰写整改情况报告;对全省行业审计、专项汇总、审计调查中涉及各市审计机关实施项目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向厅法制处提供分地区的需落实问题清单,协助厅法制处督促各市审计局抓好落实情况调度和催办。

    《意见》还对审计结论延期执行、落实情况统计等作出规定。对于在规定执行期限内落实决定确有困难,厅厅法制处审核提出意见,经总审计师审核,提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重大事项提请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批准),制发有关正式文书;厅法制处负责督促落实的事项,各业务处室不再统计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由厅法制处按期向填报统计报表;厅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厅法制处做好资料送达、协助核实问题、落实情况统计等与审计结论督促落实有关的工作等。( 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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