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部门联合出台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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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审计成果利用不充分,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的力度,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水平,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建立和完善五项审计整改制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的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要细化责任;二是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三是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时,要同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纪检、组织、检察、监察、人事、财政、税务、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负有责任的被审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应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引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整改效果比较好的,特别是由此带来了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予以充分肯定。
    《意见》强调,各级审计机关要紧紧抓住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全局的问题和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及时跟进;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审计成果质量。
    各级纪检、组织、检察、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归档内容,加大对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调查力度和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审计成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察、选拔、交流、奖惩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所管辖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奖惩、聘任企业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意见》指出,各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情况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审计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综合效能。(郝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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