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法规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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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如何监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计划、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程序、审计成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促进政府阳光投资,程序公正、公开、透明。这是河南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审计改革发展、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把重点项目建设放到突出位置,全面实施投资拉动战略,相继投资一批见效快、带动性强、产业链条长的重大项目。这些重大工程项目作为经济运行的产业链条,占用资金量大、建设工期长、倍受社会关注。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底,河南省审计机关先后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1657个,涉及投资总额325亿元,查出违规资金24.39亿元,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和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给审计监督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必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在认真总结多年来政府投资审计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河南省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和对象覆盖全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即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50%以上,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50%,但拥有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接受审计监督。在审计方式上,采取本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整合利用全社会的审计资源,扩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在审计方法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在审计效能上,审计机关对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在审计内容上,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促进政府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利用,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条例》明确要求,加强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负责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与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由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进一步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通过条例的施行,全省建立起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合力监督平台,从法律层面为审计监督提供了保障。(郝杰 吕鸣莉 王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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