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审计显成效 摇奖公证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来源: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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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消费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取消有奖发票二次摇奖活动。有奖发票二次摇奖登记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元月1日起,不再受理有奖发票二次摇奖登记。”金牛岁末,来自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的这一公告,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2010年1月,江西省司法厅向全省司法系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事项的通知》,亦在司法系统引起不小的反响。这一切均是缘于2009年江西省审计厅对税务部门进行的预算执行审计。
    背景
    江西省有奖发票二次摇奖制度始于2008年,制度实行之初的本意,是为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通过短信、登录地税网站等方式,将取得的有奖发票相关信息输入到摇奖数据库中,参加定期公开摇奖。奖金等级设置为一等奖每名20万元,二等奖每名5万元,三等奖每名2万元。这对于促使部分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短期内确实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同时审计发现,由于税务部门对二次摇奖情况预计不充分,制度设计有缺陷,运行管理不够完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使这一活动有可能成为少数人非法牟利的手段,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制度的实行弊大于利。
    审计发现
    审计人员对取得的2008年至2009年2月共9期摇奖池的数据和相关入库税收数据进行了详细比较和深入分析,经抽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实施有奖发票二次摇奖制度的交通运输、餐饮商业等四大行业当年入库的营业税与2007年相比不升反降,消费者输入二次摇奖系统的发票金额仅占其应输入总额的0.2%,对增强纳税意识、以票控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二是有奖发票二次摇奖中,原始摇奖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不在公证之列,摇奖程序的设计、开发的合规性不在公证之列,摇奖所用电脑的安全性不在公证之列,以上公证环节不严密极易导致道德风险和司法公证公信力的丧失,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后果;三是售票员、收费员等利用职务之便,大量恶意输入连号发票,侵占消费者权益以获利;四是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主管单位报帐发票以个人名义输入摇奖系统,侵占单位权益以获利;五是税务系统发票岗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发售、使用巨量一元面额发票输入摇奖系统以获利。
    原因分析
    审计人员对上述现象,分析了其成因:一是有奖发票制度设计有缺陷,运行管理不严密,未对输入发票的数量、输入人身份等设定限制措施并实行动态监控,导致恶意大量输入连号发票的情况屡次发生;二是有奖发票在领用、发售、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发票所仅对发票领用的总额进行控制,未对发票面额,特别是小面额发票的领用设定相关限制措施,对明显的发票领用异常行为未采取任何办法予以有效控制,给少数恶意使用者提供了空间;三是税务部门对摇奖数据和发票管理直接相关人员未设回避措施,摇奖过程一些重要环节未能进入公证程序,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控制风险;四是消费者一般只对发票刮奖有点兴趣,一般都不愿花费更多时间登录摇奖系统网站进行繁琐复杂的发票号码录入;五是现行现场公证制度有缺陷,难以完全取信于民。
    审计成果
    审计人员将审计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后,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追回了有关当事人已获得的数十万元奖金,并有多人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辞退等处分。江西省地税局最终采纳审计建议,取消了有奖发票二次摇奖制度,把原有用于二次摇奖的奖金投入到有奖发票一次开奖(刮奖)中,扩大一次开奖的中奖面,仅此一项制度的改变,每年可减少财政支出500多万元,不但仍能有效发挥有奖发票“以票控税”、打击违章发票和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促进作用,而且更从源头上、制度上铲除了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
    对于有奖发票二次摇奖公证程序不严密问题,江西省审计厅本着社会效益优先、人民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将其移送江西省司法厅处理。司法厅在年前就向审计厅进行了正式复函,高度赞扬了审计的法律意识和对事业对百姓负责的精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进行了反馈。今年一月,司法厅又向全省各设区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事项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证机构和全体公证人员充分认识现场监督公证的重大意义,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严格程序,确保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尤其对电脑摇奖公证等新型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更要采取有效方式,注重完善电脑摇奖数据的收集固定和摇奖程序的监测操作规范,对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公证处要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和核查,确保现场公证数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对发现的个别重大问题逐级报告,同时加强对现场监督公证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
    最终,通过一次审计,改变了一项政策,有效强化了摇奖公证制度建设,一举获得每年节约财政开支500万和有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双重效果。(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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