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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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科学决策,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由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日前印发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利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接受审计监督,同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企业和民间组织投资的项目、其他主体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也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是列入重点审计范围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安排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对政府投资审计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在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并根据项目特点逐步开展绩效审计。

    四是强调了重大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是对政府投资审计中相关方配合审计和审计资料的提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审计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六是明确了跟踪审计和对项目决策程序的监督。强调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项目进行同步跟踪审计,并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张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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