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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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共十八条,增加了绩效和联网审计等内容,拓宽了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提高了预算执行审计的透明度。主要变化有:

    一、审计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和推动民主法治的手段,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因此,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的要求中新增 “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有利于维护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等内容。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当前债务规模不断扩张,财政风险加大的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加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等内容。通过深入分析原因,揭示债务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及管理层面的问题,不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三、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人民或纳税人不仅要求开支必须合法、经济,而且要求开支必须达到人民预定所期望的目标,充分体现人民或纳税人的意志,因此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审计是非常必要的。该办法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绩效审计,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由于政府各部门都已实现会计电算化,有必要对其会计核算系统及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审计检查。与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实现网络互联,建立远程审计平台,既便于动态监控,又能提高审计效率。因此,该办法提出了“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审计机关应当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的跟踪审计方式,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与审计机关实现网络互联。”

    五、为了提高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该办法提出了“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审议。”

    六、为了解决多年来无法监督国税机关征管的共享税的弊端,克服审计死角,该办法提出了“要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单位纳税情况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同时,应当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如发现国税机关征管方面的问题,要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为了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该办法提出“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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