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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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近日,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界定为两大块,一是中央及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二是按照规划完成重建任务并经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审计核减资金。《办法》明确规定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一是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二是用于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正常使用的项目;三是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因资金短缺而压减的项目。《办法》指出,无上述项目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收归省级财政统筹管理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由当地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办法》还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核减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李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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