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审计与检察税务机关建立查办案件协作配合机制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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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打击和遏制发票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甘肃省审计厅分别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地方税务局联系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税审协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相互之间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形成惩治违法犯罪的合力。

    在《关于建立全省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中,确定了七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按照“依法规范、各司其职、便捷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案件协查、情报会商以及学习交流等工作;二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迅速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掌握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线索及时移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检察机关。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审计信息共享主要包括年度实施的审计计划、重点审计项目、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信息,对以上信息检察机关可定期拷贝。同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需要查询其他审计信息资料的,由检察机关持介绍信和工作证到审计机关查询。四是建立分析研究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与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形成的轨迹和措施。五是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相关内设职能机构应当就具体协作配合工作建立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查询工作。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查询和使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对违反保密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七是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每年选定适当时间,相互通报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协作配合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效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

    在《关于加强税审协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是建立税审协作领导协作机制。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成立甘肃省税审协作领导小组,确定协作牵头处室,省地税局由稽查局牵头,省审计厅由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地税局、审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确定联络单位;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税审协作领导小组召集,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三是建立发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发现发票等税收违法的问题,要及时书面函告同级地税机关,并移送线索及相关材料。地税机关收到线索及相关材料后要积极研究和尽快办理;四是建立联合办理案件制度。审计机关或地税机关在开展例行审计和税务稽查中,发现被审计(稽查)单位存在发票等涉税问题较多、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情况时,可采取联合办案,按各自职责,依照法律程序,联合进行查处,确保大案要案查办工作顺利进行。在案件查处结束后,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五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地税机关对审计机关提供的线索和反映的问题,要建立有关信息档案。审计机关对地税机关查处反馈的案件,应纳入审计档案,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六是建立业务互相培训、联合调研制度。地税机关与审计机关每年应结合工作情况,进行1-2次法律法规、财经制度、新的政策规定以及审计、税务稽查技能等知识经验的交流或培训。同时可联合开展调研,加强双方日常业务交流,提高相关业务知识、技能、和办案经验,拓展审计、税务稽查人员知识面。 (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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