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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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共分六部分17条。

    《意见》规定了政府性债务性质及其使用范围。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求助责任的债务”三类。规定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制度和举债核准程序。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逐步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规范债务举借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时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重大举债事项应报同级政府或人大审批。坚决制止违规担保行为,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两次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民生项目上报省政府审批。

    《意见》要求,要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确保债务资金合理使用,严防债务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强化债务资金管理监督,加强对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强化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名录管理和登记备案,完善奖罚措施,及时监测平台公司债务变动和资产负债状况。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按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偿债准备金。加强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控制,严格限定融资成本,审慎选择融资方式。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和债务规模控制,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制度。

    《意见》强调,要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明确管理责任和加强绩效考核。加大债务清理偿还力度,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违规担保取得的债务和不应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建立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机制,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动用偿还准备金等方式,逐步进行回购或提前还款。明确债务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加强对债务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建立领导政绩考核制度,将政府性债务作为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加强政府性债务考核,强化对任期内举债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吉林省审计厅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省政府加强政府性管理的意见。一是修改有关审计操作规程,将政府性举借、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和政府性投资审计的内容。二是在组织对2013年债务审计整改检查中,将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意见要求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三是组织人员着手研究有关法规,按照意见要求,在年内建立起政府性债务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董怀志、徐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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