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委托实施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两个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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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拓宽购买审计服务领域,一方面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事项纳入审计廉政监督平台、建立对优秀中介机构和发现大要案件线索的激励机制。为扩大审计覆盖面,保证审计质量,最近,四川省审计厅制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以前各级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主要局限在政府投资审计领域。四川省审计厅的上述两个办法大大地拓宽了领域,涵盖了现有审计内容的多个方面。明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涉及工程管理、工程结算等审计事项;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资源环境项目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等等。

    除了承担审计项目外,办法还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即与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机构合作,由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或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并且,参与审计工作的聘请人员,依法享有审计厅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学习、培训等相关权利。同时接受审计厅的工作管理、监督,服从统一安排,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工任务。

    办法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托审计质量的综合检查。

    办法设计了审计费用“阶梯式”支付办法,以保证质量。对具体委托项目的审计费,审计厅按项目进度并结合项目质量情况分期向中介机构支付。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后预付审计费用的30%,业务部门确认审计报告后支付审计费用的50%,审计资料整理交接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的10%,其余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审计执行期满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同时规定,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的,未完成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经复核认定审计误差率超过3%的,审计厅应当按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

    办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行“硬件”约束。项目委托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重大过失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或业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的复核误差率在6%以上(含本数)的;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利用实施审计获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与委托审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综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一系列情况,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其委托项目审计、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列入黑名单、向全省审计系统及相关行业通报、违反执业准则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廉政监督,实行“软件”约束。审计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事项纳入审计廉政监督平台,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公众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举报。

    办法规定实行考评和激励。审计厅对中介机构实施受托项目的实现审计目标要求、取得的审计成果、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评。同时,每年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质量考评结果,并结合其派遣人员服务的质量,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建立对优秀中介机构和发现大要案件线索的激励机制。(夏明 石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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