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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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为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整改长效机制,规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整改工作落实提供了遵循。

《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健全和完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审计机关应当强化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办法》突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各级监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以及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要求,对审计机关的移送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执行的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协调执行;对需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了整改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政府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各负其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承担下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责任;健全和完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对审计后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认真问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由监察、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郝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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