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出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及配套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处理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

近年来,南京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将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作为必审事项,发现有些建设单位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有些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建设单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有些项目投标人围标、串标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南京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情况报告中,向人大和政府提出了加快完善招投标市场建设,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力度的审计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出台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发改、建设、交通、水务、财政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牵头制定不良行为目录,并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将建立信用档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除在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公示外,还应当在“南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南京”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

办法的出台,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统一认定及处理,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张玮)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