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出台《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来源:保定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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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审计人员严格规范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河北省保定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署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并出台了《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问责施行“一案三查”制度,既要对直接责任人问责,也要追究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综合部门平时监督不到位的监管责任,强化对直接领导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综合部门的监督责任的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办法》提出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监督机关、巡视机构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等8种途径发现问题线索后启动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9种。《办法》还规定,责任追究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较轻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少数严重违纪的,从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予以立案审查。(齐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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