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采纳审计意见 清退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上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3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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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对该市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在延伸审计吉林市民办教育协会时,发现该协会应付账款挂账102.55万元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随后,审计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吉林市收取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的依据是2007年3月28日,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收入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利息计入本金,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所有。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专项用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风险保证金剩余本息作为办学资产返还出资者”。此后,山西、江西、黑龙江、天津等省市也陆续实施了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在查阅大量法规与报道后,审计人员又了解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施行。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印发,明确未在目录中的保证金应限期清退返还。

上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中均没有收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的规定。据报道,辽宁、四川等省级政府和人大在审议民办教育地方法规时,保证金制度均被否决。鉴于此,吉林市审计局要求市教育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整改。吉林市教育局对此高度重视,该局法规部门与市人大就收取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进行了专门咨询,认为确实存在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此立即着手加以整改,逐一通知能够联系上的民办学校,认真审验各校提交的材料,填写《返还办学风险保证金登记表》,严格按规定返还。对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络上的学校,则进一步通过公安部门及民办培训机构主办者亲友协助查询等方式,及时通知返还办学风险保证金。同时,市教育局还会同市民办教育协会共同开展调研,提请市人大对《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订。

此次清退返还,涉及吉林市101家民办教育机构的102.55万元办学风险保证金,在全市教育系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轰动。(肖博文)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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