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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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作为湖北省委党内重要法规之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该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推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更好履行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涵盖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及县(市、区)和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全省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业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各市、州、县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发区、新区、管理区、旅游经济特区,国有林场、湖泊、水库、流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规定》根据湖北省“三江四山千湖一平原”生态保护和“一主两副三带多节点”绿色发展空间格局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内容,重点审计七大方面: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规定》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县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保证审计所需的工作条件;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制度,并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整改问题、移送线索、提出建议、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追责问责等多种方式和措施运用审计结果。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省委常委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落到实处;主要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重点问题,扎实做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要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不断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王翔 梅傲寒)

责任编辑: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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